智障受害人拒作創傷報告 庇護工場男導師非禮罪獲減刑一年
撰文:陳雯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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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歲已婚食品製作庇護工場男導師,去年初兩度帶工場內33 歲輕度弱智女生回家,脫去對方衣服後非禮其胸部及私處,甚至企圖性侵犯她,最終男導師因不舉而只能自行手淫了事。男導師早前於區院承認兩項非禮罪名,被判囚3 年8 個月。男導師早前就刑期提上訴,上訴庭鑑於女事主事後拒絕給予創傷報告,難以評估她的精神狀態,亦無證據顯示她因事件感憂慮,接納他減刑申請,改判他入獄2年8個月。
事發後上訴人已被庇護工場辭退。上訴庭在判詞中指強調,性侵犯一名精神無能力者,無論受害人是否同意,均屬違法行為,若涉及兒童、暴力、威嚇,判刑會更重。庇護工場正正為精神病患者提供正常生活,令他們融入社會,庇護工場工友信任員工的照顧和關愛,雙方存在友誼,無疑上訴人行徑違反受害人和她的親友信任,而且更嚴重是他有意和受害人性交。
受害人拒提創傷報告 難評估她的精神狀況
不過受害人拒絕提交創傷報告,只根據兩份精神科醫生報告知道她有輕度智障,2000年入庇護工場工作,有一固定男友但無親密性關係,2007年因感情問題而令情緒大受影響,有自殘行為,須服用抗抑鬱藥,而受害人的親人的供詞在受害人第一次被侵犯下,沒有作出投訴,甚至自行除褲等,事件後又繼續和上訴人保持友好關係,性侵犯事件無威嚇和暴力成份,難以評估她的精神狀況,所以裁定原審法官以受害人受事件憂慮而作出3年8個月的判刑是過高,改判他入獄32個月。
二項非禮罪名指上訴人於2014年7月至9月在他家中撫摸受害人的胸部、陰部,之後嘗試和她性交,卻因不舉而未成事。第二次非禮發生於2015年1月初,情況大致一樣。女事主於2015年1月底投訴被上訴人性侵犯而揭發事件。
案件編號:CACC 435/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