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機會檢討報告】建議推「提早調停」處理投訴 調停時間可減半

撰文:張美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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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過去對平等機會委員會處理投訴的工作曾提出不同意見,平機會於過去兩年多時間,就其管治、管理架構及投訴處理程序進行程序檢討,並於今日(13日)公布檢討報告。其中退休高等法院法官芮安牟就平機會的投訴處理程序進行獨立檢視,建議平機會要求所有投訴人嘗試進行「提早調停」,過程較現時縮短一半時間,即作出投訴後2至3個月內完成;在調停失敗後半年內,平機會亦應就大多個案決定是否給予全面法律協助,把個案交法庭處理。

平機會主席朱敏健表示贊同程序檢討報告的建議,特別是以受害人為本的方針是平機會處理投訴宜採用的適當做法等。(資料圖片 / 洪嘉徽攝)

平機會現時處理投訴程序分為「提早調停」和「調停」。即平機會在收到投訴後的2至3個月內進行「提早調停」,如提早調停不成功,投訴事務科會對受屈人的投訴展開調查,以與被指稱的犯事者透過「調停」達致和解。包括調查在內,整個調停程序需在收到投訴的6個月內進行,惟調停程序有時需時較長,而投訴事務科負責調查個案的職員通常也在調停過程中擔任調停員。

「提早調停」失敗即應考慮給予法律協助

報告指提早調停無疑令許多投訴迅速得以解決,一般人亦對提早調停印象良好。惟對提早調停失敗後進行的調查和調停普遍感到不快,報告提出有人認為調查過長和過於煩擾,令受屈人要反覆忍受「極大痛楚」,甚至令受屈人感「再次傷害」。當最終調停失敗,整個投訴時間有可能已超過半年,增加受屈人的受害感。

報告建議平機會要求所有投訴人嘗試進行「提早調停」,這過程通常需在作出投訴後2至3個月內完成。若「提早調停」不成功,平機會應直接考慮是否應給予投訴人法律協助,或應給予甚麼形式的法律協助。為方便在執行上述程序上的改變,報告亦建議將現時稱為「提早調停」的過程改稱為「調停」;在調停失敗後半年內,平機會亦應就大多個案決定是否給予全面法律協助,把個案交法庭處理。

退休高等法院法官芮安牟撰寫的報告建議將現時「提早調停」的過程改稱為「調停」,所有投訴人的投訴個案在投訴後2至3個月內完成,較現時縮短一半時間。(資料圖片 / 吳鍾坤攝)

主席朱敏健:檢討報告解決大部分挑戰

平機會主席朱敏健表示贊同程序檢討報告的建議,特別是以受害人為本的方針是平機會處理投訴宜採用的適當做法;處理投訴時必須以全面的方式搜集案件資料和證據;以及由主席擔當總指揮的角色,並輔以平機會管治委員會委員及專業管理小組的鼎力協助。

朱敏健認為儘管程序檢討過程漫長,但已成功達到目的,解決平機會面對的大部分挑戰。程序檢討報告亦提供參考價值,朱敏健指有助考慮日後如何進一步改善平機會的管理架構,確保平機會能一直持續改進,克服新的挑戰。

退休高等法院法官芮安牟,以義務性質獨立檢視平機會的投訴處理程序。(北京仲裁委員會網站圖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