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文遠披露資料案上訴失敗 欲到終院提上訴 官准再保釋多一個月

撰文:李慧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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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民連主席吳文遠被指在社交媒體,披露民政事務局常秘馮程淑儀正受廉署調查,因而就3項披露調查人身分罪被判囚4個月,高等法院早前駁回其上訴。他今(12日)再向高等法院申請上訴許可證明書,法官即時駁回申請,又指此案一拖再拖,只准吳再保釋多一個月,以便他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若屆時仍未作任何申請,吳便需要繼續服刑。

吳文遠在庭外稱,會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李慧娜攝)

吳文遠被指在2016年4月5日至5月24日間,明知或懷疑正有一項被指稱或懷疑已犯《防止賄賂條例》(第201章)第II部所訂罪行而進行的調查,而透過新聞媒體、Facebook、Twitter和Instagram,向公眾披露民政事務局局長常任秘書長馮程淑儀是廉署調查目標,惟他辯稱披露是為公眾利益,屬合理辯解。

提高知名度是否可構成合理辯解

代表吳文遠的大狀今在庭上指,處理上訴高院法官,認為吳披露資料純粹為了提高知名度,不涉及公眾利益,故不構成一個合理辯解,故裁吳敗訴。但大狀質疑吳身為公眾人物,提高知名度是否也可構成合理辯解,大狀認為這屬於一個法律問題,冀法庭批出證明書。

官認為案件屬事實裁斷

不過,法官直言她認為這屬於一個事實裁斷,而且吳在案件中從未依賴提高知名度這一點作為抗辯理由,討論提高知名度是否構成合理辯解屬一個學術問題,而她只能基於涉及重大而廣泛的公眾利益的法律問題決定批出證明書與否。法官即時拒絕批出證明書。

只准吳再保釋多一個月

另外,法官又提到,距離高等法院駁回其上訴申請已過半年,法庭當時只基於不想吳「白坐」,所以才在7月份批准吳保釋,但吳卻對案件「拖得就拖」,決定只會再批准他保釋1個月,以便他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若屆時他還未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及獲終審法院批出保釋,便需要繼續服刑。

吳在庭外表示,現時未服的刑期尚餘31日,他認為此案屬選擇性的政治檢控,判刑涉及重大不公,而此案亦令他5年內不能參選,故會堅持就定罪及判刑上訴至終審法院。

案件編號:HCMA264/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