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婚姻】男同志不滿其同性配偶未享優先繼承權 求司法覆核

撰文:李慧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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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同志不滿已與他契結的同性配偶未被視為「家庭成員」,從而未能與他共同持有居屋單位,他早前已就房屋政策提司法覆核,他繼而亦發現在現行法例下,若同性伴侶沒有定立遺囑,其同性配偶將無法繼承伴侶的遺產,認為有關法例不合理,又指容許同性伴侶有繼承權並不會影響政府保障異性婚姻的制度,因而再度入稟,就同性配偶的繼承權提司法覆核。

申請人吳漢林(譯音),答辯人為律政司。吳亦曾入稟挑戰香港的房屋政策,指他在港買二手居屋後,才發現其同性伴侶未被視為房屋政策中的「家庭成員」,不能以該身份入住單位,他上月已就此向房委會提出了司法覆核。

同性伴侶未能聯名持有居屋單位

吳在是次入稟的文件稱,他於2012年結織現任丈夫,兩人相戀並於2017年在英國倫敦結婚。吳在2018年,以綠表購買一個二手居屋單位,但由於相關房屋政策不認同同性婚姻,吳無法與丈夫聯名持有該單位。

曾就繼承問題要求律政司澄清

吳指根據《無遺囑者遺產條例》,他與同性配偶的婚姻不被認可,擔心若他較丈夫先離世,他的丈夫將無法繼承單位,所以去信律政司澄清疑惑,但律政司只回覆政府會按相關法例處理有關遺產及承繼等事宜。

吳又稱,根據現行法例,在沒有遺囑的情況下,同性伴侶無法繼承對方的遺產,也無法優先繼承遺產以及在遺產中取得任何經濟支援。

同性伴侶不獲承認影響繼承權

吳認為《婚姻條例》間接歧視同性伴侶,同性伴侶在法律上無法被視為「配偶」,而且海外同性婚姻在本港也不獲承認,影響了其繼承權。吳認為雖然法例在於保障傳統婚姻,但他認為容許同性伴侶有繼承權並不會影響政府保障異性婚姻,卻剝奪了同性伴侶同住權利,以及影響了他們繼承對方遺產,直指法例違憲,因而要求司法覆核。

案件編號:HCAL3525/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