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條例】黃之鋒欲到歐洲領獎求改保釋條件 遭高院拒絕

撰文: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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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涉於6.21包圍警察總部被捕,被控煽惑、組織和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共3罪。他早前向裁判官申請保釋期間離港,到歐洲多國發表演說以及領獎,但遭裁判官拒絕。黃今(19日)到高等法院申請更放保釋條件,而法官聽罷陳詞後,拒絕其申請。

被告黃之鋒(22歲)被控3罪,其中「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指他於本年6月21日,在金鐘夏愨道非法煽惑夏愨道在場人士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此外,他被控「組織未經批准集結」和「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指他於同日,在灣仔警察總部外組織和參與未經批准集會。

案件編號:HCCP 575/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