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同佳出獄】李家超:台對案有司法管轄權 可在司法協助外處理
台灣殺人案疑犯陳同佳日前(23日)因洗黑錢案刑滿出獄,他表明願意赴台自首,惟陳同佳至今仍未有具體赴台計劃。保安局局長李家超今日(30日)書面回覆議員提問,表示該案殺人罪行發生在台灣,死者屍體、主要證人、證物及相關證據均在台灣,因此台灣對案件絕對有司法管轄權,他續指,陳同佳為台方的通緝人士,到台自首與司法協助無直接關係,完全可在司法協助以外直接了當地處理。
就陳同佳擬赴台自首一事,台港兩地至今未有共識。李家超今日(30)書面回覆議員提問,表示現時香港沒有法律與台方進行逃犯移交及刑事司法協助。他續言該案的殺人罪行發生在台灣,死者屍體、主要證人、證物及相關證據均在台灣,因此台灣對案件絕對有司法管轄權。
李家超續指,自去年 12 月,台灣當局亦對涉案人發出通緝令,之後更把通緝令訂為永久有效。特區政府認為既然涉案人已表達自願到台灣接受審訊,又是台方的通緝人士,到台自首與司法協助無直接關係,完全可在司法協助以外直接了當地處理。
而現時涉案人陳同佳已服刑完畢,屬自由人,李家超指特區政府無權如台方所述,將陳同佳續押或對他施加強制措施。李家超續指,對於涉案人今次自願自首的決定,特區政府樂見其覺悟自省,願意承擔罪責,為案件的處理帶來進展。
李家超亦表示,特區政府收到陳同佳的來信後,已即時透過香港警務處向台灣當局轉達了涉案人的意願,同時向台方表示港方會協助他作出相關安排,並樂意向台方提供一切所需的合法可行協助,但這必須在台方尊重香港法律及司法管轄權的原則下進行;現時港台雙方已就涉案人赴台的安排展開聯繫。
另外,就一名菲律賓前外交部部長和一名菲律賓前申訴專員,分別在今年6月及5月持外交護照和一般護照抵港時,遭入境處扣留問話後分別被拒及獲准入境香港一事,李家超表示入境處在處理每宗入境個案時,都會按照特區當時適用的相關法律和政策,充分考慮個案的實際情況後才決定是否批准入境。
根據《入境條例》第4(1)(a)條,入境處人員可在任何人入境時向該人作出訊問,以核實他們的身份及考慮他們是否符合一般的入境規定,例如是否持有有效的旅行證件、是否持有與來港目的相符的有效簽證或簽注、有否具備返回原居地所需的安排和條件、留港期間有沒有足夠旅費、有沒有任何已知的不良紀錄、來港目的等。《入境條例》第11(1)條授權入境處人員在訊問訪客後,可拒絕給予他們入境香港的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