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志平案】美國司法部96頁文件反駁上訴理據 最快下月底開審
民政事務局前局長何志平涉嫌行賄非洲政要案,去年底在美國被裁定違反《海外反腐敗法》和洗黑錢等七項控罪罪成,判囚三年及罰款40萬美元(約314萬港元),何志平其後提出上訴。
美國司法部本月9日向法庭提交96頁文件,解釋原審法庭在充份證據下裁定何志平違反《海外反腐敗法》罪名成立;而洗黑錢控罪亦是「法律上及事實上皆屬充分」情況下定罪,反駁何志平上訴理據。司法部亦預留三個時段供上訴聆訊,預計最快下月底開審。
美法庭預留三個時段審議
何志平在今年7月向上訴庭法庭書面提交上訴四大理據,要求撤銷定罪,包括其行事身份是用香港的中華能源基金會及上海的華信能源,並非以「本地聯繫」(domestic concern)代表身份作出控罪行為。
直至本月10日,美國司法部向上訴法院提交文件,稱若何志平一方提出要求,檢察官同意法庭召開聆訊,並預留三個時段作聆訊,分別是本年11月25日至12月12日、12月24日至31日,以及明年1月20日至2月7日,但何志平的代表律師暫未有回應。
此外,檢察官在本月9日向上訴法院提交一份96頁文件,逐點反駁何志平上訴理據。檢察官解釋,原審法庭在充份證據下裁定何志平違反《海外反腐敗法》罪成;其次,在洗黑錢罪名上,控方指是在「法律上及事實上皆屬充分(both legally and factually sufficient)」情況下定罪。控方又指,以針對外國人及「本地聯繫(domestic concern)」人士法例起訴,在法律上沒有問題。
控方反駁上訴:
1. Ho’s Convictions Were Supported By Sufficient Evidence. (何志平的定罪有充分證據支持。)
2. Ho’s Conviction For Money Laundering Was Both Legally And Factually Sufficient. (何志平洗黑錢定罪在法律及事實上皆屬充分。)
3. Ho’s Evidentiary Challenges Are Meritless. (何志平的反駁理據是無價值的。)
4. The Indictment Was Valid. (起訴書是有效的。)
資料來源:美國司法部文件
何志平一方提出三方面問題
何志平一方指法庭錯誤接納證據,包括控方呈上乍得總統德比的說話及塞內加爾前外長加迪奧兒子的短訊,但認為兩人並非證人;又批控方在無必要下使用圖表引導陪審團。控方反駁,引述德比的言論有助法庭理解事件的來龍去脈;即使法庭不接納加迪奧兒子短訊亦無傷大雅,認為仍有其他證據證明何志平有賄賂意圖(corrupt intention)。控方又指,聯邦規例容許律師以圖表總結大量資訊,故要求上訴法院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