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專員斥政府電動車政策「七宗罪」 任由非電動車佔用充電泊位

撰文:黃偉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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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近年有意推動電動車發展,惟一直有人批評配套不足。申訴專員公署今日﹙22日﹚發布主動調查,揭示相關政策「七宗罪」,指出公共充電設施的數目,遠遠追不上電動私家車的增幅,低估充電設施的需求,而且對公眾停車場充電泊車位管理不善,出現「鵲巢鳩佔」情況,充電泊車位經常被非電動車佔用,缺乏長遠的配套措施。另外,公署批評,政府未有清晰地向公眾說明電動車政策的轉變,令人無法得知政府在相關政策的取態。

申訴專員公署批評政府電動車政策規劃不善,缺乏長遠配套措施。(資料圖片)

充電泊車位僅佔公眾停車場泊車位不足一成

調查報告指,現時運輸署下24小時開放的公眾停車場,其充電泊車位佔整體泊車位數量約7.45%;由政府產業署管理,為部分政府僱員提供工作地點泊車位的停車場,其充電泊車位數目亦只佔15.79%;房委會及房協轄下停車場設有充電設施的車位亦偏低,在161個停車場中,只有28個設有充電設施。公署批評,政府停車場的充電泊車位偏低,而且當局未有就樓宇裝設充電設施訂下長遠目標。

另外,公署表示,現時充電泊車位經常被非電動車佔用,而且部分政府公眾停車場,仍有泊位使用標準充電器,使充電時間較長,減低使用上的流轉,令整體使用率或因而被低估。公署認為,現時公眾停車場充電設施的使用率雖然偏低,但相信未反映其真實需求。

申訴專員趙慧賢交代新一份調查報告,當中包括涉及電動車規劃問題。(羅君豪攝)

預留充電泊車位予電動車優先使用非法規

報告又指,政府停車場內的充車泊車位,經常被非電動車或已充電完成的電動車佔用,令有需要的車量無法使用。報告續指,即使政府表示會在非繁忙時間,預留充電泊車位予電動車優先使用,但有關措施並非法規,外判停車場營辦商主要以自願形式執行,規管不嚴謹,難以切實執行。另外,由於充電車位大多設於停車場出入口,以致有關車位不時被非電動車佔用。

長遠配套方面,公署指電動車的維修主要依靠原廠代理商,但隨着電動車普及,對維修服務需求愈來愈大。公署認為,政府應推動業界和培訓機構為電動車維修人員,或有意從事相關行業的人士,提供有系統的培訓。

另外,公署批評,政府未有清晰地向公眾說明電動車政策的轉變。報告指,2016年,政府表示政策焦點是推動公共交通使用電動車輛,再沒有提及推廣電動私家車;到2017年,政府又減低電動私家車的首次登記稅寬減額,由全數寬免,改為以9.75萬元為上限。公署認為,政府必須向公眾清楚說明政策方向及具體目標,以及制定相關措施的原因和理據。

公署建議,政府應考慮在政府部門及公營機構的停車場內,增加充電設施,配合政府現時鼓勵車主應在其居所或辦公地點為其電動車作主要充電的政策;改善現行「電動車優先使用充電泊車位」的措施,並將新增的充電設施,置於停車場內較遠離出入口和通道的位置。此外,建議政府可加強與私人樓宇的業主立案法團及業委會聯繫,探討以其他方式鼓勵現有樓宇安裝充電設施。

申訴專員趙慧賢:先將充電車位改於非出入口位置

對於有非電動車佔用充電泊車位,申訴專員趙慧賢表示,暫時未需立法防止相關問題,可先將充電車位設於非出入口位置,視乎成效後再作考慮。她續指,香港近年一直欠缺泊車位,亦是導致非電動車佔用相關車位的原因之一,政府可考慮在現有停車場加設充電泊車位。

報告又提到,環境局在《香港規劃標準與準則》中的「政府的較長遠目標是在2020年,有30%私家車屬電動車輛或混合動力車輛」時,表示有關數字為假設情況,而非政府的建議指標,將原來的「目標」變成是「願景」。趙慧賢認為,「願景」一詞相較下較不實在,「目標」則是需要達到。她表示,政策改動會影響市民購買電動車意欲,故政府應設下長遠規劃,清晰向市民交代政策。

另外,剛發布的《施政報告》提到,政府會資助私人樓宇停車場內安裝充電裝置,趙慧賢表示,樂見政府提出相關措施,不過具體成效有待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