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拿水毛巾掩前女友口鼻再圖自焚 失戀男生判感化兩年
撰文:朱幼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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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戀中六男生,趁前女友回家時用天拿水毛巾掩她口鼻,被發現後,男生逃至添馬公園欲自焚但獲救,男生早前承認意圖使他人精神受創而施用有害物品,今求情時稱擔心女友被新男友欺負,犯案是想她提高警覺,現已知不對及想重新做人。裁判官希望被告能回正途,判他接受感化兩年,期間須接受心理及精神科治療,並須參與社會支援計劃及遵守宵禁令。
被告陸梓軒(18歲)被控於今年2月18日,在天水圍天盛苑某大廈走廊,使用染有天拿水的毛巾,掩着女事主陳曉恩的口鼻約十秒,企圖使她精神受創。
求情稱犯案為使對方提高保護意識
辯方律師求情時稱,被告犯案因擔憂事主會被新男友欺負,為想促使事主提高保護意識才犯案,並無意傷害對方。律師承認被告想法有違一般邏輯,但指被告已放下對事主的感情,希望法庭給予機會,讓被告改過。
上午天水圍犯案 下午添馬公園圖自焚
裁判官引述被告的相關報告,認為被告有重犯機會,又指被告自6歲起有負面想法,曾想過不同方式自殘或自殺,事主在事發中亦受精神創傷,考慮被告尚年輕,平衡社會與被告的個人利益之,認為可判被告感化。
控方案情指,被告跟女事主是中學同學。事發前4個月,女方想專心讀書提出分手。被告案發當日早上約9時半到女生居住的天水圍天盛苑大樓,待女生返家時,被告用染有天拿水的毛巾掩住她口鼻5至10秒。事主大驚掙扎,被告便逃離現場。
同日下午,被告出現在添馬公園,向途人聲稱擔憂自己的將來和前途,拿出破爛的打火機和天拿水試圖自焚,最終獲救。被告送院後向警員承認曾恐嚇女友及迫她報警。
案件編號:TMCC493/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