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戀少女疑被姦案 被告強調事主無反抗 哭稱他也感難過後悔

撰文:呂樂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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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歲失戀少女重回拍拖舊地懷緬過去時,疑遭一名剛相識的廚工在公園內強姦。廚工否認指控,今(16日)在高等法院自辯時稱,當晚見到女事主喝醉,建議她可靠在其肩膊休息,二人便開始接吻,他強調在女事主沒有反抗下,在公園與事主發生性行為。性交後他留下女事主一人便獨自離開。他解釋,因他從未與女友以外的女子性交,事後也感難過和後悔。他說到此亦哭了起來,無法繼續,法庭亦暫時休庭待被告情緒平復。

被告郭灝楊在高等法院否認一項強姦罪。(朱棨新攝)

被告郭灝楊,24歲,被控於2016年8月15日,在屯門蝴蝶邨蝶舞樓附近的兒童遊樂場強姦X。

叫事主靠近繼而接吻

被告自辯時稱,他案發當晚與女事主在公園喝完酒後,見事主把頭靠在公園的遊樂設施上,便建議事主可以靠在他的肩膀上,女事主亦應允。之後他轉身吻向事主,並伸手撫摸她的胸,繼而脫下女事主的一邊外褲和內褲褲管。被告稱當時女事主並無拒絕他,亦沒有作出如推開他等行為。

被告稱他也拉下自己的短褲,並開始與女事主性交,期間女事主除曾有呻吟外,未有任何動作或語言上的反抗,被告亦從未有摀住女事主的口;最終被告在女事主的腹部射精。

被告稱事後覺害怕和後悔

完事後,被告曾兩次問女事主要不要吃東西,稱可幫她買宵夜,女事主稱不用,最終他留下女事主一人便離開現場。被告解釋,他從未與女友以外的女子發生性行為,完事後始感到害怕和後悔,覺對不起女友,但堅稱沒有在女事主不情願下對她作任何事情,亦稱如果女事主當時表示拒絕的話,他不會與女事主性交。

再見事主曾說對不起

被告稱他翌日再次在案發地點公園見到事主,並有向她道歉。數天後,他再次行經過公園,見有兩名男子正在觀察他,又走近他;被告稱他知該區常有不良分子流連,當時感到危險,故快步折返住所。他回到家後,從窗口望到女事主與該兩名男子交談,明白應該與案發當晚事情有關,認為「一定要面對」,故主動走到樓下,發現早有大量警員到場,並把他拘捕。

被告事後亦有與女友道歉

被告警戒下曾說不知道女事主是否同意與他性交,又稱「我知道錯」。被告解釋,他當時的意思是指女事主並無反抗,亦從未同意或反對與他的行為,又指他明白不應與初次見面的女事主發生性行為,亦有向女友道歉,說到此他便哭了出來。

審訊下午續。

案件編號 HKCC 69/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