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蒙面法】新港城保安涉阻差辦公 警方:任何私人場所有拘捕權

撰文:鄺曉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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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鞍山新港城中心5名保安及職員因周一(7日)晚阻擋玻璃門外的防暴警內進,日前被指涉嫌阻差辦公,而遭警方拘捕。事件引起公眾共強烈反彈,認為警方無權進入私人地方搜捕。
警方今晚(10日)發稿解釋,根據香港法例,當警察有合理懷疑,在任何公共或私人場所,包括屋苑、商場、港鐵等,有人可能干犯刑事罪行,警方都有權力進入相關地點以作出拘捕。
然而,過往曾有案例顯示,法庭認為若警方不知道犯案人士是誰,只是想進入私人地方作調查,則不可使用《警隊條例》第50(3)條所賦予進入私人地方的權力。

有市民到新港城集會,支持被捕保安員及職員。(余俊亮攝)

就報章報道警方拘捕保安人員所引起關注,警方回應指,根據香港法例第232章《警隊條例》第10條、第50條(3)及(4),當警察有合理懷疑,在任何公共或私人場所,包括屋苑、商場、港鐵等,有人可能干犯刑事罪行,警方都有權力進入相關地點以作出拘捕。

警方稱,一直了解保安和物業管理業界對於警方進入處所權力的關注,因此自8月起,防止罪案科人員透過接觸負責物業管理公司的協會和保安公司的協會,詳細解說有關條文和權力,包括清楚闡述如遇到有人刻意阻撓警方執行職務,可能會干犯以下條例:

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 「任何人襲擊、抗拒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任何警務人員或在協助該警務人員的人,即屬犯可循簡易程序或公訴程序審訊的罪行,可處監禁兩年;或
香港法例第232章《警隊條例》第63條 — 「任何人襲擊或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或協助或煽惑任何人如此襲擊或抗拒,或在被要求協助該執行職責的人員時拒絕協助,或意圖妨礙或拖延達到公正的目的而提供虛假資料,以蓄意誤導或企圖誤導警務人員,循簡易程序定罪後,可處罰款5000元及監禁六個月」。

《警隊條例》第50(3)條表示,容許警方在「有理由相信」「須予逮捕的人」已進入或身處於私人地方的情況下要求進入。然而,民主黨成員、大律師吳思諾曾於本年8月發文,她引用「R v Chan Oi Lin [1985] HKC 138」一案中,法庭指若警方不知道犯案人士是誰,只是想進入私人地方作調查,則不可使用此條款下的權力;而「有理由相信」,則必須有客觀的合理理由支持。

吳思諾又指,作為私人地方的管有人,可向警方提出上述法律觀點,要求警方說出合理理由,例如可詢問警方有關其想逮捕人士的身份、容貌,為何認為該人士處於你的處所內,及懷疑其所犯的罪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