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條例】11被告涉10.1黃大仙非法集結提堂 7名學生4未成年
撰文:林樂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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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逃犯條例》修訂案引發連串抗爭活動,市民於十月一日發起6區集會,當日269人被捕。其中11名男女被捕者,被指於黃大仙非法集結,共同被控一項非法集結罪,今(3日)於西九龍法院提堂。一名被告仍然留醫,押至下周四再訊,期間還柙交由警方看管。其餘10名被告暫毋須答辯,押後至11月28日再訊,以待警方再作調查。主任裁判官羅德泉批准他們獲准保釋,毋須守宵禁令,但不准離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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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男4女被告,年齡介乎14至29歲,其中7人為學生,四人未满18歲,全被控一項非法集結罪,指他們於10月1日在黃大仙鳳德道及盈鳳里,與其他不明人士參與非法集結。據悉,案發時段約為下午2時至2時45分,期間警方曾舉旗警告。
律師指不如實施宵禁令
控方不反對擔保,但提出一串條件,包括要求設下宵禁令。代表首被告的大律師郭憬憲表示,控方沒有實際指出被告做了什麼,又指若要宵禁令,倒不如要求行政長官引用《公安條例》第31條施行宵禁令。
14歲被告是中三學生
此案最年幼的被告剛滿14歲,就讀中三,其母及學校社工今有到庭旁聽。辯方呈上校方的信件,證明他品格優良。而從事公關行業的第5被告則提到需出境工幹。
羅官最終批准眾人以現金保釋,期間不准離港、須居於報稱地址及定期到警署報告,但毋須守宵禁令。第5被告則獲得豁免,如能一周前提交證明便可離境。
案件編號:WKCC3817/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