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條例】孫曉嵐等7人涉衝立法會 城大記者被指毀《基本法》
今年7月1日大批示威者衝擊並進入立法會會議廳,並大規模破壞立法會大樓內的物品,港大學生會會長孫曉嵐與另外6人被指涉及其中,被控期間曾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罪,另有兩名被告被控刑事毀壞及非法集結罪等罪名,其中一名城大編委記者,被指在立法會內毀壞《基本法》。案件今(30日)於東區裁判法院提堂,被告毋須答辯,案件押後至12月13日再提訊。除了兩名未獲准保釋外,其餘5名被告獲准保釋。
7人全被控進入及逗留會議廳
7名被告,黃家豪(20歲,學生)、羅樂生(19歲,廚師)、周樂謙(29歲,車房工人)、何俊諺(21歲,運輸工人)、畢慧芬(24歲,無業)、孫曉嵐(23歲,無業)及潘浩超(31歲,無業),除畢慧芬及潘浩超須還柙外,其餘5名被告准以現金2000元保釋,期間須到警署報到及遵守宵禁令,以及禁足添美道、添華道、龍和道及夏愨道一帶。
全部被告均被控一項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罪。控罪指,7名被告在2019年7月1日,在進入立法會會議廳範圍內未有遵守立法會人員為維持秩序而發出的指示,而該指令是用以規限任何人進入立法會會議廳範圍,或規限該些人士在立法會會議廳範圍內的行為。
學生被告涉毀《基本法》
另外,黃家豪亦被控一項刑事毀壞罪,潘浩超則被控兩項刑事毀壞罪,及兩項參與非法集結罪。
首被告黃家豪另被控一項刑事毀壞罪,指他無合理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一本《基本法》,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另有被被控非法集結
第七被告潘浩超被指同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及政府總部外,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非法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行為或作出帶有挑釁性的行為、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行為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潘被控在上述日期及地點,無合理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立法會綜合大樓及政府總部,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首被告為城大編委會記者
首被告黃家豪代表律師稱,黃為城巿大學編委會學生記者,僅在涉案基本法上找到其指模,證據薄弱。辯方又指案件無必要宵禁,加上他是記者,有時需在晚上工作,申請撤銷宵禁令。
次被告稱打籃球想押後宵禁令被拒
次被告羅樂生代表律師稱,羅仍是學生,父母離異,現與父親同住,希望以現金2000元保釋。律師指因被告要打籃球,申請將宵禁令延至11時開始,惟裁判官指11時對學生已是很夜,拒絕延遲宵禁。
第三被告周樂謙代表律師指,周在筲箕灣車房工作,工作時間由早上10時至晚上9時,有時需要加班,申請撤銷宵禁令。第四被告何俊諺代表律師表示,何任職運輸工人及食物回收,由沙田寓所出發至尖沙咀及土瓜灣,交通時間需時,希望將宵禁令改為晚上12時至早上5時。
孫曉嵐則完成法律碩士學位
第六被告孫曉嵐代表律師稱,孫剛修讀完法律碩士學位,現在港大及非政府組織進行研究工作。律師指控罪並非嚴重,其最高刑罰為監禁三個月,孫擁良好背景及與香港有聯繫,潛逃風險低。律師又指對孫的指控少,僅被拍攝到出現,但未有提及逗留及離開時間,因此質疑宵禁令的需要。
裁判官錢禮批准第一至四、及第六被告以現金2000元保釋,期間須到警署報到及遵守宵禁令,以及禁足添美道、添華道、龍和道及夏愨道一帶。考慮被告畢慧芬及潘浩超保釋期間被捕,兩人則還押候訊。案件押至12月13日再訊,以候警方進一步調查。
案件編號:ESCC2241/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