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第三方披露令 向無辜涉事者取料 考慮層面亦較廣

撰文:李慧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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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教育大學學生會會長梁耀霆,聲稱在「831太子站事件」當晚被捕,並欲向警方索償。他早前入稟高院,要求港鐵交出閉路電視片段,他在指示聆訊時以「第三方披露令」(Norwich Pharmacal Order)作為其法理依據,法官今(19日)只下令港鐵須保存相關片段,但要否交片,則稍後再安排聆訊討論後才決定。
要求法庭頒令向第三方索取資料並不罕見,梁引用的「第三方披露令」,則較常用於未有正式司法程序的情況,但又需向涉事的第三方索取資料,例如受騙人士要求某銀行交出懷疑騙徒的資料,銀行只是無辜涉入事件,但其角色涉及的利益衝突亦較多,法庭處理時,亦要有更廣泛的考慮。

教育大學學生會臨時行政委員會會長梁耀霆(紅圈示),稱831當晚,身穿黑色西裝,剛好從尖沙咀乘港鐵到太子站,他在太子站被捕,之後獲無條件釋放。(余俊亮攝)

「第三方披露令」出自英國案例

申請人梁耀霆在指示聆訊中,要求法庭依賴第三方披露令(Norwich Pharmacal Order),以下令港鐵交出相關的片段。

「第三方披露令」,源自1974年一宗英國案件,該案涉及一間擁有某化合物專利的藥物公司,他指海關揭露有大量化合物的寄售品入口英國,但未得該公司的同意,故要求海關公開該些進口商的身份,海關拒絕。英國上議院最後根據普通法的公平補救原則,規定曾協助某種違規的第三者(如案中的海關),須向受害人(如該藥物公司)披露違規者的身份。

第三方有責任協助受害人

終審法院在2002年一宗民事案時,亦處理過「第三方披露令」的爭議,終院在該案判詞中指出,當有一個無辜的第三者,被牽涉入嚴重侵權或涉錯誤行為的活動中,該無辜的第三者,是有責任協助案中的受害人,以令其可作進一步的追究行動。

教育大學學生會會長梁耀霆入稟要求港鐵交出太子站831的閉路電視片段。(資料圖片)

多是無辜牽涉其中

然而,法庭在作出這類申請時,卻要考慮多方面的問題,因為這個「披露令」並非一個平常的命令,該第三方人士很大機會只是無辜牽涉其中,並無證據顯示他與涉案人士有關,或有份參與有關行為;而該第三方人士,亦可能與被指控的一方有責任關係,例如若該第三方是一間銀行,要求被披露的資料涉及其顧客,銀行與顧客間存在保密的關係,法庭在考慮有關的命令時,必須衡量各方利益。

證據要求相對較高

終院因而指出,法庭若要作出「第三方披露令」前,必須考慮以下因素:

1. 必須有確實且具說服力的證據,證明涉及嚴重侵權或不當活動確曾發生,申請人提出的證據要求亦相對要求較高;

2. 必須清楚證明,該命令會或很可能協助到申請人,或為他帶來得益;

3. 要求披露的內容不能過於廣泛。

故這類申請,常用於如騙案的受害人,如某受害人相信騙徒曾用某銀行收款或處理,由於銀行在事件中,只是無辜被用作收騙款工具,但該懷疑騙徒又是其客戶,銀行不便公開其客戶的資料,受害人便可向法庭申請第三方披露令,要求法庭頒令,要銀行提供有助作起訴或追討行動的資料。

另有條例可要求披露文件

事實上,除了「第三者披露令」外,《高等法院條例》 第42條有關披露文件的條例,亦可要求法庭下令不相關的第三方交出相關文件。

該條例定明,如申請的一方,認為某獨立第三者可能管有涉及相關爭議點的文件或資料,可以向法庭作出申請,法庭參考情況並接納該第三方確可能管有該些資料,在規則指明的情況下,有權命令該第三方披露是否管有有關文件,並向申請人或其相關代表交出。

不過,若要引用《高等法院條例》的條文作申請,須在司法程序內進行,即如申請人已正式入稟進行申索,如已入稟任人身傷害賠償的申請,才可以引用《高》的條例要求法庭下令第三方交出相關資料。然而在梁的案件中,仍未有正式入稟的司法程序,故亦未能引用這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