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滿張德江到港反恐保安安排 羅冠聰提司法覆核
撰文:陳雯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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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眾志主席羅冠聰昨日才就衝公民廣場案被判社會服務令120小時,他同日亦透過律師,就今年5月全國人大委員長張德江訪港期間警方的安排和部署,在高等法院提出司法覆核。羅透露在張訪港期間,他與另兩人租用了同一酒店的房間,並想在酒店門外高舉示威版,卻被阻並被押在地上和拘捕,他認為警方在酒店當時採取反恐保安措施,阻礙市民發表言論的自由,有違《基本法》和《人權法》,因而要求法庭就警方當時的步署作覆核。
申請人羅冠聰,23歲,答辯人為警務處處長。羅的律師在申請文件指出,今年5月張德江來港訪問時,下塌灣仔君悅酒店,警方當時採取反恐保安措施,在場地周邊地區設立保安區,但未有為保安區訂下確實的界線,只在遠離場地的告士打道花園、菲林明道及港灣道公園設立示威區。
羅冠聰聲稱他當日只是行使示威權
羅於是與另兩名士威者在灣仔灣景國際酒店訂了一間房間,並在5月17日張德江車隊快到達君悅酒店時,在灣景國際酒店大門外舉起要求香港自主的示威紙張,但警方卻設置高的水馬,派有一打警員駐守,更將羅按地上數分鐘,期間羅不斷喊口號,之後羅被捕。
羅指出,根據《基本法》和《人權法》,香港居民享有發表言論、和平集會及示威的權利和自由,但羅作為示威者,警方當時設定保安區範圍太大,未有為保安區訂下確實的界線,亦無從得知保安區的範圍界線,而且他為嶺南大學學生,正修讀文化文學學位課程,更曾是學聯秘書長、香港眾志主席,今年更會參選香港立法會選舉,為本地知名學生領袖及政治人物,無證據顯示羅是一名恐佈份子,最後亦無恐佈襲擊的報道,他當時只是行使示威的權力,而警方設立的保安區決定違憲,更限制了羅冠聰可享有的和平示威及集會等權力。
案件編號: HCAL 146/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