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條例】警方承認無統計警員用警棍次數 只按地區計宗數
撰文:鄭翠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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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配合應付反修例示威的「踏浪者行動」,警方向休班警員派發伸縮警棍,據悉約有1萬支,做法備受批評,亦有人質疑警方稱每次使用武力後都有報告的可信性。警方由6月9日至今,警員使用警棍多少次?警方行動部警司方志堅承認,並無紀錄每個警員使用警棍擊打的次數,警員提交予上司的報告只會列明使用警棍的地點及原因,並稱如果逐次統計使用警棍次數,並不切實可行。
警方可以向公眾透露的數字更只以「宗數」為單位,會按地點作劃分,例如在黃大仙區發生了2宗事件,而兩處都有使用警棍,統計數字就會顯示警方使用警棍的宗數為2宗。
《程序手冊》列明需詳細報告 警方:不切實可行
根據警方《程序手冊》內容,用警棍警員須報告擊打次數、部位及對方傷勢。早前有民權觀察成員質疑,分發警棍予休班警員更易令警察濫權,又指根據警隊《程序手冊》,每次警員使用完武力要報告,但「警員到底有幾貫徹執行?」
警方行動部警司方志堅今天回應指,3個月來警員到不同地方執法,例如進行推進時,歷時可有1個多小時,期間間竭性使用警棍,如果逐次統計使用警棍次數,並不切實可行,警方如此回應而非顧左右而言他。他又提到,如同2014年佔中後,警方向立法會提交的使用警棍次數,都是以宗數作單位而提交。
對於如何計算使用警棍宗數,他解釋,會按地點作劃分,例如在黃大仙區發生了數宗事件,如龍翔道有非法堵路,而紀律部隊宿舍受破壞,而兩處都有使用警棍,就會當作2宗事件計算。他稱,警方初步已點算了全港有多少處的暴力衝突事件,但仍需時計算同一處有多少宗數,未來計算後,會作出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