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分析】《緊急法》遏反修例示威潮? 淺談六七暴動五次經驗

撰文:林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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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修例風暴至今未見平息,有傳媒早前報道,政府考慮動用《緊急情況規例條例》(《緊急法》),處理目前亂局。特首林鄭月娥周二(27日)回應提問時,對此不置可否。政界不論建制泛民,對此都反彈頗大,自由黨黨魁鍾國斌擔心引用此法可能導致外商撤資,影響甚至較現時示威活動更大;民主黨涂謹申則指,動用此法政府權力將大至「無邊無際」,可能為本港帶來災難性效果。
事實上,此法確是容許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回歸前為總督會同行政局)拍板,將政府權力延伸至接近無限大,繞過立法會訂立任何法例。在1967年六七暴動期間,港英政府隨事態升溫,先後5次引用相關法例擴大政府權力,以便查禁報刊、搜捕左派人士等。
六七暴動紀錄片《消失的檔案》導演羅恩惠接受《香港01》訪問時指,半世紀前的六七暴動,當時社會有極強烈的恐懼感,相對地期待港英政府出手鎮暴,與今日香港的社會氣氛,難以相提並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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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認為屬緊急情況或危害公安的情況時,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訂立任何他認為合乎公眾利益的規例。
香港法例第241章《緊急情況規例條例》

六七暴動:《緊急法》賦權警方毋須搜查令進行搜查

現時香港法例第241章《緊急情況規例條例》規定:「在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認為屬緊急情況或危害公安的情況時,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訂立任何他認為合乎公眾利益的規例。」規例的範圍可延伸至查禁刊物和通訊設備;逮捕、羈留、驅逐及遞解離境;管制貿易和進出口;沒收財產等等,過程毋須經過立法會。根據此法訂立的罪行,亦可以規定以刑罰及制裁(死刑除外)。

港府對上一次動用此例為1967年六七暴動。當年4月開始的新蒲崗膠花廠工潮,5月開始政治化,並且愈演愈烈。較大型的衝突,包括5月22日的中環花園道事件、6月6日太古船塢暴動、7月8日沙頭角槍戰等。由7月12日起,衝突中開始出現俗稱「土製菠蘿」的炸彈,其後暴力事件持續升溫。最具標誌性的事件,當然包括8月一對小姊弟在北角被炸死,以及商業電台節目主持人林彬遭燒死。暴動直至當年年底才大致平息。

當時的港督為戴麟趾,港英政府隨事態升溫,在六七暴動期間根據《緊急法》共頒佈了5個緊急法律。主要是擴大警權,容讓他們逮捕、搜查、封閉場所、檢控工作更為迅速:

「防止煽動性言論」緊急條例(1967年5月24日)

「防止煽動性標語」緊急條例(1967年6月1日)

「防止恐嚇」緊急條例(1967年6月24日)

「九項緊急法令」(包括:1. 虛偽報告之散播;2. 檢查武器之權力;3. 內庭不公開審訊;4. 啟封或封閉屋宇之命令;5. 表明身份;6. 驅散集會之權力;7. 阻礙罪行;8. 集會罪行;9. 破壞罪行。)(1967年7月20日)

「修訂一九六七年緊急(主要)規則第四十條條文」,任何獲授權人員,不需持有搜查令,可進入屋宇,車輛或船隻,搜查任何武器或軍火,同時可截查可疑人物;此外,任何人如獲悉別人藏有攻擊性武器者,須向警方檢報(1967年7月22日)。

資料來源:程翔《香港六七暴動始末》

六七暴動期間中港邊境氣氛緊張,1967年7月8日沙頭角爆發槍戰,5名香港警察死亡,英軍及啹喀兵在下午到場支援。此照片攝於當日下午,英軍在英界邊境戒備。(政府新聞處)

當時在緊急法令之下,警方作了多次的鎮壓行動,具體例子包括:

1. 查禁報館、左派據點

當時警方針對左派報章,作過不少封閉及拘捕行動。例如8月9日凌晨,警方封閉了左派報章《香港夜報》、《新午報》、《田豐日報》,並逮捕了主持人胡棣周、李少雄、潘懷偉、陳艷娟,及承印三份報章的南昌印務公司經理翟暖暉(亦稱「三報事件」)。8月15日,警方再拘捕5名分別來自新華社、《文匯報》及《大公報》的記者。

6月8日,警方搜查了左派據點觀塘銀都戲院,6月14日更吊銷其戲院執照,是為香港戲院史上首次。

2. 大舉搜捕及檢控

在警方大舉查禁煽動性言論及標語下,多人被拘捕及控告。據統計,六七暴動期間,共有1,936人被檢控。其中,因「藏有煽動性標語」被控者有209人,因「發表煽動性言論」被控者有81人。警方搜查過的可疑單位則有1,281個。

羅恩惠接受《香港01》記者查詢時提到,當時有左派電影工作者聯會的職工,因為在自己的物業外,張貼《文匯報》及《大公報》關於反港英政府的頭版,亦因為緊急法令而被捕,被告大多入獄一年左右。

另外在7月20日條例「加辣」之後,當局被進一步賦予隨時驅散集會的權力,三人以上的集結皆可進行驅散甚至拘捕。暴動期間,共465人因「非法集會」被檢控。

六七暴動緊急法令資料:

《消失的檔案》導演:1967年社會氣氛更恐懼 不能與現時相提並論

羅恩惠再補充,六七暴動期間的社會氣氛,由5月膠花廠勞資糾紛、東九龍多日騷亂開始,普羅大眾已經相當恐懼。6月1日,左派工人於油麻地船排廠,禁錮海事處一名高級主管一天。當時整個社會對左派人士是較為反感。直至7月開始出現炸彈潮,左派將炸彈和汽油彈扔在遊樂場、電車等等地方,無差別攻擊平民,當時市民連出門都會有強烈的不安全感。所以港英政府當時啟動緊急法令,並不斷「加辣」條款,社會普遍持較正面態度。

羅恩惠認為,今年的示威浪潮,與當年的社會氣氛相差甚遠。她提到,雖然有示威者投擲汽油彈,但一般都是扔在自己和警方的防線之間、阻礙警方推進居多;但當年左派人士基本上是要置目標於死地,手段暴力得多。而現時市民在大部分日子,仍然可以自在地外出,而且對示威者有較多理解和同情,與當年社會上的廣泛恐懼感分別很大,目前情況難與六七暴動相提並論。她認為,特區政府目前根本沒有足夠理由再實施《緊急法》。

羅恩惠認為,今日的示威浪潮,與當年六七暴動時的社會恐懼氣氛,根本不能相提並論。(資料圖片 / 楊晴攝)
香港居民享有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組織和參加工會、罷工的權利和自由。
《基本法》第二十七條

郭榮鏗:《緊急法》不能凌駕《基本法》

目前情況難以和六七暴動類比的是,1967年的香港,市民的結社、集會、罷工等自由的法律保障較有限,更未受憲制文件直接保障。但回歸後,《基本法》第二十七條列明保障「香港居民享有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組織和參加工會、罷工的權利和自由。」第十一條則列明「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制定的任何法律,均不得同本法相抵觸。」第三十九條則列明《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在香港繼續有效。

立法會法律界議員郭榮鏗接受《香港01》記者查詢時表示,在法律上,《緊急情況規例條例》並不能凌駕《ICCPR》及《基本法》。因此,若以《緊急法》,如1967年般限制香港人的自由,以達致所謂的「止暴制亂」,其法理極有機會受到挑戰。

被問及會否引用《緊急情況規例條例》時,林鄭月娥未有否認相關傳聞時,指所有香港法律,如果能夠提供法治手段去止暴制亂,政府都有責任檢視。(資料圖片/ 梁鵬威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