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條例】海關深水埗檢激光筆 測試指無安全裝置禁售

撰文:張嘉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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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修訂《逃犯條例》風波未平,早前浸大學生會會長方仲賢於深水埗購買鐳射筆後,一度被警方拘捕。
香港海關今日(26日)稱,於今年三月曾就深水埗一間零售商售賣的激光筆進行安全測試,其後發現該款激光筆未有配置安全控制裝置。海關人員於上周五(23日)採取行動,檢取13支懷疑不安全的激光筆 ,違反《消費品安全條例》 及其附屬法例《消費品安全規例》,海關並向該店發出禁制通知書。

海關於深水埗檢取13支激光筆。(政府新聞網圖片)

海關稱於今年三月進行試購行動,從深水埗一間零售店鋪購買一款激光筆進行安全測試,並勒令該零售店舖將該款共13枝沒有標示雙語警告或警誡的激光筆儲存於指定的地方。測試結果顯示該款激光筆沒有裝配相關安全標準所規定的安全控制裝置。此外,該款激光筆只附有英文使用警告。

海關人員其後於上周五採取行動,於涉事商店檢取該13枝懷疑不安全激光筆,並向有關零售商發出禁制通知書,禁止他們繼續出售有關的激光筆。而有關的調查仍在進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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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提醒市民,由於該類激光筆所發出的光束有機會損害眼睛和皮膚,在任何情況下都不應讓激光筆照射出的光點射向眼睛。根據《消費品安全條例》,任何人士不得供應、製造或進口消費品,除非該等消費品符合該條例的一般安全規定,否則即屬違法。而根據《規例》的規定,凡消費品或其包裝標記有關於其安全存放、使用、耗用或處置的警告或警誡,則該等警告或警誡須以中文及英文表達。違例者首次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十萬元及監禁一年,而其後各次定罪則最高可被判罰款五十萬元及監禁兩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