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視被指欠付媒體合約費用 被追1460萬元
撰文:陳雯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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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提供影視節目及出售電視及機頂盒等業務的樂視有限公司,於2015年9月與一間巿場公司簽署訂購電視報章雜誌廣告等媒體合約,但三個月後卻開始拖欠費用,市場推廣公司昨天入稟高院,追討超過1460萬港元的服務費。
原告領先媒體有限公司,被告樂視有限公司。原告在入稟狀指,去年9月1日與原告簽約,聘請原告為它提供訂購電視報章雜誌廣告等媒體服務,合約期最少一年。但被告由簽約後,由2015年12月31日至2016年5月31日一直沒有按原告向它發出之發票,向原告支付服務費,費用累積至今達1460萬多港元。
原告現要求法庭頒令,要被告立即繳付有關款項,以及賠償原告遭第三方追討金錢的損失等。
樂視回應,由於事件已進入司法程序,現階段不便作出任何評論。
案件編號: HCA 2080/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