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議會選舉】大律師籲舉報可疑選民登記 盜用地址最高判監14年
選舉事務處在本月接獲最少344名市民反映,有陌生人以其住址作選民登記,《香港01》也收到一名市民投訴,指收到陌生人的選民通知書,有「種票」之嫌。
有大律師指出,任何人都不可利用他人地址作選民登記,否則屬製造或使用虛假文書的罪行,最高可處監禁14年。而若有關人士在選舉中投票,亦觸犯《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最高刑罰為監禁7年。
大律師又提醒,如市民發現有可疑信件,應盡快通知選舉事務處,以免惹上麻煩,本年度提出申索或反對的法定限期為下周日(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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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業大律師陸偉雄指,選舉事務處已表明,如選民製造或提供虛假住址證明,而意圖使選舉登記主任接納,即屬製造或使用虛假文書的罪行。
「寫錯、無心之失」未必可成抗辯理由
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71條,任何人製造虛假文書,有關行為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最高可處監禁14年。而若有關人士其後在選舉中投票,便觸犯由廉政公署負責執行的《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554章)。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50萬元及監禁7年。
如有人以「寫錯、無心之失」等作抗辯,會否較難作出控告?陸偉雄表示,視乎法庭是否接納這說法,但他認為地址並非符號或個別筆劃,而是一連串的文字,較難以寫錯作辯解,「如果住天水圍,有無可能寫住喺尖沙咀啊?」他續指,如有人在虛假住址的選區投票,若想推塘為無心之失,就更是「不攻而破」,證據更為有力。
選舉事務處回覆查詢時亦提及,任何人士在選民登記或更改登記資料的申請中,作出任何虛假或不正確的陳述,即觸犯選舉法例。處方如在處理申請的過程中發現有任何可疑情況,會嚴格依法處理,將個案轉介執法機關作調查及跟進。
如發現有人利用自己住址登記為選民,應如何處理?
選舉事務處指,如巿民收到不屬其本人或同住者的登記通知書,可以告知處方並將通知書退回,以便處方覆核有關申請,並採取適當的跟進行動,市民提出申索或反對的法定限期下周日(25日),而正式選民登記冊將於9月25日發表。
陸偉雄亦指出,如市民發現可疑信件,卻沒有舉報,並不違法,但就可能令自己惹上麻煩。他解釋說,因若有相關調查時,「可能會查你當時點解唔出聲,可能就會連累你,你係有責任通報。」
家住大埔富亨邨、涉嫌被人挪用住址登記作選民的吳小姐也提醒,市民應提高警覺,發現可疑通知信時應主動舉報,「選舉事務處無辦法逐個檢查到住址證明,如果自己唔講,可能過咗選舉先會有人知。」她稱家人收到可疑信件後,已退回民政事務總署,「選舉事務處職員後來同我講,民政事務總署只係負責鄉事委員會選舉嘅選民登記,如果退去民政事務總署,佢會慢慢彈返去選舉事務處。」
「反映」與「投訴、舉報」有不同 權利要認清
記者並發現,市民如發現可疑信件時,若採取不同的處理方式,選舉事務處的跟進方法亦略有不同。如市民退回一些可疑的選民登記書,將會分類為「反映」,處方會作出覆核及跟進,市民未必可以得悉跟進的結果;而若市民向處方作出投訴或舉報,則屬「投訴/舉報」個案,處方會在不洩露個人資料下,通知投訴人或舉報人跟進情況。
另外,若市民提出反對,反對有人以其居住地址登記為選民,處方會將該個案呈交審裁官作出裁決,如審裁官接納,相關的選民登記會被取消,即代表可以DQ有關陌生人在本選舉年的投票權。至於「反映」、「投訴/舉報」的個案,選舉事務處會因應覆核結果而作出跟進,如發現個案屬於文書錯誤或選民在登記表上將部份居住地址錯誤填寫,處方會尋求審裁官批准更正有關的選民登記資料;只有當申請人未能提供合理解釋時,處方才會尋求審裁官批准將其選民登記取消。
市民亦可致電選舉事務處熱線(2891 1001)提供資料,以便處方跟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