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翁疑遭私刑 涉事警被控「傷人39」  事主兒子:警圖淡化事件

撰文:李家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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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黨立法會議員林卓廷今日(20日)公開一段北區醫院的閉路電視片段,揭發有警員涉嫌在醫院內動用私刑虐待一名涉醉酒鬧事的老翁。
在早上事件曝光後,警方於下午將兩名涉事警員拘捕。但被問到當時為何未有處理有關案件,警察公共關係科總警司謝振中稱,由報案至8月初分別4次嘗試接觸投訴人及其父但不果,指投訴人只留下電話及電郵,但就承認期間無向涉事警員錄取口供,今日是首次看到林卓廷公開的錄像。
林卓廷批評,當日投訴時已交待現場有閉路電視,但警員當時未有記錄好投訴內容,認為警方態度敷衍。又認為警方只控告涉事兩名警員罪名較輕的「襲擊致身體傷害罪」,而非可囚終身的酷刑罪,做法是嚴重淡化事件。

民主黨2019年8月20日開記者會,公開一名六旬老翁在醫院內被警員動用私刑的片段。(張浩維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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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卓廷在警方於記招上回應事件後,隨即向傳媒交待事主家人的最新回應。他提到,事主兒子向他轉述稱,聽到警方回應後感到非常憤怒。他指事主在事發後曾到投訴課投訴,但就認為警員的當時未有記錄好投訴內容,因為當時事主曾向警方提到病房內有閉路電視,投訴是期望警方盡快到醫院搜證跟進,但今日卻表示不知道原來有閉路電視,認為事件反映警方態度敷衍,無意認真處理。

他又認為,警方只控告兩名涉事警「襲擊致身體傷害罪」,即俗稱的「傷人39」,做法是嚴重淡化事件。根據《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9條,任何人因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而被定罪,即屬犯可循公訴程序審訊的罪行,可處監禁3年。

惟林卓廷認為,是次動用私刑時間長、手段殘忍,令事主生理、心理嚴重受創,甚至令事主打算自殺,程度已完全符合「酷刑罪」內容,不理解警方為何不用可囚終身的「酷刑罪」拘捕涉事警員。若據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17條 ,即「意圖造成身體嚴重傷害」(俗稱「傷人17」)的刑事罪行作起訴,最高亦可判處終身監禁。他又提出現場還有其他警務人員,質疑他們是否知悉事件,認為若真的有袖手旁觀,警方應以「公職人員失當」罪拘捕其他警員。

現時兩名警員已被停職,林卓廷希望有關做法亦包括停薪。他又要求警察的工會、協會都不應財政支援兩位涉事的停職警員,直言兩人為警察中的「敗類」。他提到,如果協會向兩人提供財政支援,會讓社會接收到一個壞訊息,就是協會支持惡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