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條例】兩男涉藏攻擊性武器等被控 一人被指管有巨型丫叉
撰文:馮家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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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逃犯條例》爭議至多區爆發衝突,兩名男子於周日在黃埔港鐵站被發現疑管有爆炸品及拉弓後可延伸至3.6米的巨型「丫叉」,被控,案件今(12日),其中一名被告暫仍在醫院留醫未有出庭,押後至本周五再提訊;另一被告則暫時毋須答辯,裁判官准案以5千元保釋至10月8日再訊。
保安員涉藏爆炸品
未能出庭的首被告張漢東,25歲,報稱保安員,被控襲警和管有爆炸品罪,及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控罪指張在2019年8月11日,在黃埔站A出口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員盧振業。另於同日同地點,被告明知而管有爆炸品,即硝酸鉀及糖。張現時仍在伊利沙伯醫院留醫,案件押後至8月16日再訊,如被告提早出院則當日處理案件。
音響技工被指藏巨型發射器
次被告姚子浩,22歲,庭上表示任職音響技工,他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控罪指,姚於2019年8月11日在黃埔站A出口內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自製發射器(俗稱丫叉)。據了解,該丫叉長約2.3米,如完全拉開長約3.6米。
姚暫毋須答辯,案件押至10月8日再訊,以候警方進一步調查,期間獲准以5000元保釋、不得離港、逢星期六早上9時至中午12時到元朗警署報到。此外,姚亦需遵守宵禁令,每晚12時至翌日6時需留在報稱地址。辯方指姚有時要通宵工作,希望取消宵禁令,惟遭裁判官拒絕。
案件編號:KCCC2113/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