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條例】指警方在612集會濫用武力 博士生求盧偉聰賠7.5萬

撰文:林樂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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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大博士生稱612反對《逃犯條例》集會中,在未收到警告下突遭警察以催淚彈攻擊。他早前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向警隊「一哥」盧偉聰就精神損傷索償。其後另一男亦入稟,稱警方未有通知便施放催淚彈,險致人踩人,要求就心理創傷懲處盧7.5萬元。兩案今(31日)作簡短提訊,審裁官請申索人提供詳細資料,再考慮會否合併處理,案件10月30日再訊。博士生庭外指警方須交代當日行動,並應披露相關規例說明有無濫用武力。

申請人吳嘉倫是一名科大的博士生。(林樂兒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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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索人為吳嘉倫及鍾正龍(下稱:吳、鍾,前者就讀科大博士課程),被告原為警務處處長盧偉聰,現改作律政司司長。律政司今派一名女代表出庭,但女代表不願透露身份。

官主動交代與盧偉聰同為喇沙校友

署理主任審裁官張志偉開庭之初先申明自己與盧偉聰均是喇沙書院的校友,但兩人非同屆,亦不認識對方,故沒有利益衝突,申索人沒有異議。吳嘉倫擔心律政司會派法律代表,指按例小額錢債審裁處的申索人及被告不可派律師出庭,署理主任審裁官張志偉則澄清該女代表非以律師或大律師身份出庭。

官著申索人呈醫療報告

張官謂,申索人就盧偉聰執行公職的事宜索償,而據《官方法律程序條例》(第300 章)第13條,針對官方提出的民事法律程序,被告須列為律政司司長。兩名申索人遂按指示修改。

就賠償金額,張官指申索人應呈上醫療報告以示受到何等的身心傷害的。吳回應沒有往醫院檢查,而數日後會見學校的輔導員,對方指短時間內未能診斷有何精神傷害。

險釀人踩人產生心理陰影

鍾續稱他雖然沒有見醫生,但警方施放催淚彈後驅趕人群,樓梯位險釀人踩人意外,產生心理陰影。他又謂,盧偉聰作為公職人員,所作之事侵害其人權,應予以懲罰賠償。陳官著兩人寫明理據,並提醒小額錢債審裁處的最高索償金額為7.5萬,吳表示會將追討款項由5萬元改為7.5萬。

提控須證明警方有疏忽

律政司代表透露其答辯理由,形容申索人沒指出警方疏忽使用催淚彈或忽略疏散安全。張官詢問當日的指揮官會否作供,女代表稱要索取指示。

張官下令被告須於2周內交答辯書,並將案件押後至10月30日再訊,以待申索人和被告呈交證人供詞及文件證據。

指警方突放催淚彈致其身心不適

鍾在申索書提到,當日民陣在中信大廈外範圍取得不反對通知書,他並沒叫口號或衝擊,只在立法會大樓觀察警方,警方突然施放的催淚彈,引致他身心不適。吳在修訂的申索書補充,就盧偉聰侵害其集會自由,要求作懲戒賠償。

案件編號:SCTC25263、SCTC02567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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