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條例】特首一哥電話被放上網 私隱署接315宗投訴要求移除

撰文:張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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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犯條例》風波一石激起千層浪,包括特首、高官、警方及議員的個人資料遭「起底」,並於網上公開。香港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共接獲315宗相關投訴,並已聯絡相關的討論區和即時通訊平台的營運商,要求他們聯絡有關網民或用戶,移除相關資訊。私隱專員黃繼兒強調,類似的個人資料流傳除了可能觸犯《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外,亦可能涉及其他民事和刑事的法律責任,呼籲任何人都必須遵守法律和尊重他人個人資料私隱。
《香港01》發現,連登等討論區的大部分相關帖文已經刪除,但這些資料仍在即時通訊軟件流傳。

有市民早前於連儂牆張貼警務人員的資料如姓名、編號及住址,其後遭特首林鄭月娥的照片取代。(資料圖片)

《逃犯條例》導致多個政府官員遭殃。有網民列出一眾主要官員及建制議員的名字、私人手機號碼、出生日期以及電郵等資料,並於網上討論區公開。香港個人資料私隱專員黃繼兒表示,今日(17日)傳媒發現有疑似政府官員、立法會議員和警務人員及其家人的個人資料被指於網上討論區及即時通訊平台中流傳,截至下午5時,公署共接獲315宗相關的投訴和查詢。

針對是次事件,黃繼兒已主動聯絡相關的討論區和即時通訊平台的營運商,要求他們聯絡有關網民或用戶,要求他們立即移除及停止上載該等內容或帖文,大部份有關資料已被移除。

警方早前出動近百警力撕走大埔隧道連儂牆上有關警員資料的單張。(資料圖片)

黃繼兒強調,任何人都必須遵守法律和尊重他人個人資料私隱。類似的流傳和欺凌行為除了可能觸犯《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外,亦可能涉及其他民事和刑事的法律責任。此外,任何人無論是透過網上討論區、即時通訊平台或實體公開展示其他人士的個人資料時,不論資料是否從公共領域取得,都必須考慮收集和使用相關資料的手法是否合法和公平。若收集及披露個人資料以達欺凌、具煽動性和恫嚇的不法目的,即是不合法、不公平及違反《私隱條例》的保障資料原則或其規定。

任何人士如懷疑其個人資料私隱受到侵犯,而又能提供表面證據,可以向公署投訴。

違反《私隱條例》有可能構成刑事罪行,其中第26條規定,資料使用者所持有的個人資料如已經屬於不再有需要,該資料使用者須採取所有切實可行步驟刪除該資料。而《私隱條例》第64(1)條規定,在未經資料使用者同意下,任何人出於以下意圖披露取自該資料使用者的某資料當事人的任何個人資料,即屬犯罪

《私隱條例》第64(2)條亦規定,在未經資料使用者同意下,如任何人披露取自該資料使用者的某資料當事人的任何個人資料,而該項披露導致該資料當事人蒙受心理傷害,不論其意圖如何,該人亦屬犯罪。違反《私隱條例》第64條的規定,最高刑罰是罰款港幣100萬元及監禁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