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一遊行】公安條例警可撤不反對通知書 「眾怒難犯」難阻上街

撰文:鄭秋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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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七一遊行舉行前,鑑於金鐘今日下午(1日)發生衝突,民陣指警方建議將遊行取消、改期或更改終點,但民陣拒絕,決定將終點改於遮打道,並表明修頓球場至遮打道一段並無不反對通知書,呼籲參與市民自行決定是否離開。
翻查資料,警務處處長有權根據《公安條例》第9條規定禁止主辦者繼續遊行。條例指警務處處長如「合理地」認為︰「為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保護他人的權利和自由而有需要」,可撤回舉行集會的不反對通知書。除了取消集會,基於公共秩序,處長可就任何有不反對通知書的公眾集會施加條件。
據了解,警方認為即使取消遊行,亦難阻市民繼續參與,反而令遊行人士「散落四周」,故目前傾向與主辦單位商討改遊行終點。

▼7月1日示威,凌晨至早上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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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訂今日遊行以金鐘作為終點,惟一批示威者衝擊立法會。民陣指,與警方曾就遊行路線或改終點商議,期間獲警方建議取消遊行等。翻查資料,在申請舉辦遊行意向通知書時,已列明的注意事項,就公眾集會,警務處處長可根據《公安條例》第 9 條的規定通知主辦者予以禁止。

翻查該條例「警務處處長禁止舉行已作出通知的公眾集會的權力」,指出︰「警務處處長如合理地認為,為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保護他人的權利和自由而有需要,可禁止舉行任何已根據第8條作出通知的公眾集會。」

警方可以書面方式,按警務處處長認為合適的方式發布,或將禁止集會通知張貼於警務處處長認為合適的地點。而該通知須述明處長所認為的有需要禁止舉行集會的一項或多於一項理由,以及令致處長認為造成該等理由的原因。

除了撤回,警方可以按《公安條例》第11條2款,基於公共安全等,可就任何已根據第8條作出通知的公眾集會施加條件;但如該公眾集會將在指定公眾地點進行,則處長只可在維護公共秩序的範圍內,施加關於該集會的舉行時間的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