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長涉非禮舊同學案 事主男友事前聞「一夜情人」之約 以為講笑

撰文:呂樂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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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警長涉在已婚宿舍內非禮舊同學案續審,女事主男友今早(28日)出庭作供,他稱女事主在與被告見面前,曾對他提及被告有稱邀請事主做「一夜情人」,男友稱因事主平日「幾玩得」,加上被告是警察,認為會「安全啲」,又以為被告在說笑,故沒有反對二人見面。裁判官裁定被告表證成立,被告最後決定不作自辯,案件押後至7月9日裁決。

女事主作供指被告黃家傑聲稱為她摸摩時曾乘機摸她的胸。(呂樂謙攝)

被告黃家傑,43歲,任職水警警署警長,被控一項猥褻侵犯罪和一項遊蕩罪。

被告任警察覺得「安全啲」

女事主X 的男友劉先生供稱,他與女事主相識於2015年,2016年發展為情侶。案發之前,X曾告知他被告約她食晚飯,又提及被告說邀請她做「一夜情人」。劉先生稱,X 一向是位「幾玩得」嘅人,加上他知道被告任職警察,認為會「安全啲」,又與X相識多年,故當時僅以為被告在說笑,認為他不會對X有所企圖,故沒有反對X 赴約。

劉叫事主不要衝動報案

直至案發當晚凌晨,劉接到X 來電,指她被被告侵犯;劉稱,當時曾叫她冷靜一點,首先了解清楚是否有誤會,不要一時衝動報案而破壞被告與X 多年的友誼,但X 最終仍決定報案。

被告被裁定表證成立

劉接受辯方盤問時,劉就透露當晚他在圖書館工作,X 也知曉他的日程,平常X不會在他工作時騷擾他,若有緊急情況,X 可以立即致電他。劉解釋拖延20天才報警是因為希望聽取另外一位任職警察的同學的意見才作決定。

裁判官考慮所有證據後,裁定本案表證成立,被告原想作自辯,但午飯後改變主意,裁判官最後決定在7月9日裁決。

案件編號:ESCC 330/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