泳客遇溺亡 揭5救生員曾擅離職守 死者遺孀入稟向康文署索償

撰文:李慧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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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泳客3年前到北葵涌賽馬會游泳池暢游期間遇溺,其後送院不治,死因庭早前裁定他死於意外,死因為溺斃,惟研訊中揭有5位救生員曾擅離職守,死者遺孀昨(28日)入稟高等法院,就康文署疏忽、違反責任、或其員工違反法定責任,以致泳客死亡而進行索償。

死者郭紹豪的遺孀李悅群,在死因庭聆訊後入禀向康文署索償。(資料圖片)

原告郭紹豪(終年40歲)由其遺孀李悅群代表,被告為康文署。原告指康文署於2016年8月11日疏忽、違反責任、或其員工違反法定責任,以致郭死亡,因而向康文署申索就失去供養人的賠償,連利息及訟費等,惟入稟狀未有透露實際金額。

死因庭聆訊揭5教生員擅離職守

死因研訊期間揭露,郭於2016年8月11日下午,到北葵涌賽馬會游泳池的主泳游泳。他於同日下午約5時30分遇溺,送院後不治。

死因裁判官在研訊裁決後指,當日其實有足夠救生員於各崗位當值,卻有5位救生員曾擅離職守,質疑他們同一時間感到不適,或聲稱會於餐廳內透過窗戶監測泳池狀況的說法,雖然他們知悉要請示上級職員才可走開,卻未有遵守守則。裁判官認為,泳池主管沒有好好監管員工,同時,署方欠缺相關指引。

法庭向康文署提建議

死因裁判官表亦向康文署及涉案泳池提出兩項建議。第一,泳池開放時,泳池主管要確保每更都有高級救生員、助理康樂員或相等職位的員工監管救生員工作及調配人手;而高級救生員、助理康樂員或相等職位員工應配備對講機。第二,更台的視線受影響時,救生員應向上述員工匯報。另署方應就以上建議制定相關指引。

案件編號:HCPI230/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