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智峯搶女EO手機被裁襲擊等罪成 判社會服務令240小時及罰款

撰文:李慧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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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黨立法會議員許智峯不滿保安局派出「狗仔隊」記錄議員行縱,在立法會大樓內搶走一名女行政主任的手機,早前被裁定普通襲擊、不誠實取用電腦及阻礙公職人員執行職務等3項罪名成立,案件今(11日)在東區法院判刑,裁判官早前為許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裁判官認為許的行為對公務影響不大,亦無個人得益,女事主雖有受驚,但無肉體受傷,亦相信許重犯機會低,故判許社會服務令240小時及罰款3800元。許在庭外稱,他由始至終都是針對政府做法,並不關該女職員事,他亦希望大家不要把焦點集中在他的案件上,而是應關注《逃犯條例》的抗爭。

許智峯搶女行政主任手機被裁罪成,被判社會服務令240小時及罰款3800元。(羅君豪攝)

許著大家把焦點放在《逃犯條例》

許智峯被判社會服務令後,現場支持者即拍掌歡迎。許在庭外感謝家人及支持者之餘,亦著大家不要把焦點放在他身上,而是應該放在《逃犯條例》的戰場,他又感恩今天能「行番出嚟」,可以繼續同全港市民抗惡法,並稱不會因為本案而放棄抗爭,但會檢討方法。至於會否上訴,許稱仍未決定,但重申他由始至終只是針對政府,認為政府帶在先不尊重議會,與該女職員無關,亦對該女職員感到抱歉。

官強調不考慮對議席影響

裁判官判刑時指出,即使判監對其議席或參選資格有影響,法庭也不可以因此而作出遷就,否則就是特權,許需要為自己的行為負責任,雖然辯方一再指出判監對許家的影響,但任何人在犯罪前應會考慮到對家庭影響,法庭不能因為許要照顧家人便從輕發落。

許智峯被指去年在立法會內,搶走一名保安局女行政主任的電話,被控普通襲擊、不誠實取用電腦和阻礙公職人員執行公務等三項罪名。(資料圖片/張浩維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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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證據顯示資料侵犯私隱

裁判官指許雖稱政府違反《私隱條例》,但沒證據顯示有關資料侵犯了個人私隱,再者許不認罪顯示他悔意不足,但接受社會服務令報告指許有一定程度悔意,許又稱不會再用激進或犯法方式做事,認為其重犯機會低。

認為事主及政府無甚損失

就不誠實取用電腦的控罪,裁判官認為許在事件中沒個人財產得益,他取得的資料並非私密或特別資料,事主及政府「無咩損失」,故決定判處社會服務令;就普通襲擊罪及阻礙公職人員執行公務罪,裁判官指事主沒受實質傷害,卻因受驚無法執行職務,且時間很短,對公務影響不大,故兩罪可以罰款處理。

許智峯被裁定3項罪名成立

被告許智峯(36 歲)被裁定於2018年4月24 日,在立法會大樓內目的在於使他本人或他人不誠實地獲益而取用電腦,即一部屬香港政府的手機;襲擊女子梁諾施,以及阻礙公職人員梁諾施執行公務。

辯方今早求情指,許的社會服務令報告非常正面,他有真誠悔意,望法庭考慮他在家庭中為經濟支柱,亦負責照顧孩子,判監或對其家庭影響非常大。但裁判官仍質疑許不認罪,又在庭上指控事主態度閃縮、犯下嚴重罪行等,與其悔意似乎有抵觸。

許搶走手機被入男廁

案情指,女事主梁諾施為保案局的行政主任,案發當天她為政府「通傳應變小組」,負責在一地兩檢委會議期間,記錄立法會議員的位置。當日早上許進入電梯大堂時,問女事主在做甚麼,事主稱不方便答,許便搶走她手上的紙張及手提電話,並即衝入男廁。期間,該手機有5個文件檔案傳至許的電郵,之後該電郵被刪去。許離開洗手間後,許將手機交給運房局政治助理符傳富。

女事主被搶手機後,部門即另交一部平板電腦予她,叫她繼續記錄,不久後又稱行動取消,女事主亦即休假,翌日報警。

官指女事主行為未干涉他人私隱

裁判官鄭念慈裁決時指女事主只是返工,認為她的行為未侵犯他人私隱,而許亦無權干涉他人在立法會內如何作紀錄,亦未有權力自行執法及蒐證。

許曾向法庭稱政府公然違法和隨意踐踏議會,故縱使其行為不獲法庭接受,甚至超越社會規範,他只單純希望為不公制度帶來改變,他同時承認當日行為有錯,對梁感到十分抱歉,承諾檢討事件。許今早在庭外亦稱,會繼續跟進立法會內「狗仔隊」的事宜。

案件編號:ESCC2544/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