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多年前性侵視障女生 張健華被判囚33個月 表明就定罪提上訴

撰文:林樂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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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疾人士院舍康橋之家前院長張健華,涉嫌於37年前五度非禮同校的一名視障女童,包括在校內圖書館及天台推倒女童,以身驅壓住對方並磨擦其面頰;又涉於暑假宿營期間藉詞教游水,伸手入女童泳衣摸胸撩陰。他否認控罪受審,上月被裁定5項非禮罪全部罪成,今(6日)在區域法院被判33個月。法官判刑時,直斥被告自恃其校內地位,濫用事主對學長的敬意及溫純的個性,肆無忌憚多次犯案,行為令人髮指,令稍為有正義感的人不齒。而辯方表示,張健華會就定罪提出上訴。

被告張建華,56歲,被控1982至1983年,在校內圖書館及6樓梯間,非禮當時約9歲的X;又於1985年5月1日至1986年7月29日,在學校康樂室非禮X;另於1986年7月31日至8月1日,在烏溪沙夏令營宿舍的游泳池及淋浴間非禮X。

法官指被告的肆無忌憚多次犯案

而暫委法官練錦鴻今判刑時,斥被告自恃其校內地位,濫用事主對學長的敬意及溫純的個性,肆無忌憚多次犯案,行為令人髮指,令稍為有正義感的人不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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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裁決時指 張作供誇大自己的視障問題

暫委法官練錦鴻上月裁決時表示不信納被告的所有供詞,指他行動自如,卻誇大視障問題,以求脫罪。他又形容,其辯詞是按控方的案情度身訂造,然而仍可聽出眾多不盡不實之處。他認為事主雖有視障問題,但仍能從其他感官認清侵犯者,亦無動機誣告張,經重重推斷,認為當期時曾性侵女事主的人只有一個,正是本案被告張健華。

強吻事主 並指插下體

被告聲稱讀書時只有5%視力,作供時更僅餘1%。他自小入讀視障學校,至1981轉校唸高中,犯案時以外讀生身分於視障學校寄宿。被告於午膳時間帶X往校內圖書館,把她推倒在地強吻,又隔著衣物以下體壓對方私處,用面頰左右磨X的臉。事主形容其鬍鬚在面上掃來掃去。被告又曾帶X往天台近樓梯位,以相同方式非禮。

於1986年,被告獲聘為活動助理,在午飯時間於康樂室磨面強吻、指插下體及磨面強吻。同年暑假,被告在烏溪沙青年新村的宿營活動,藉詞教游水,在游泳池伸手入X泳衣,一手摸胸,一手撩私處;離營前又把X拉入沖涼房,迎面攬著X的肩頸位,再次壓向對方私處。

案件編號:DCCC1154/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