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訴白沙灣懲教所32周後獲「模棱兩可」回覆 釋囚或提司法覆核

撰文:張美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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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在白沙灣懲教所服刑的釋囚陳先生(化名)屢次投訴懲教署,指自己服刑期間曾經連續兩個月工作,完全沒有休假。他指,懲教署由去年10月22日確立投訴至今,等待足足32星期才獲簡短且形容為「模棱兩可」的回覆--「沒有充足證據證明或否定相關指稱」,調查答覆時限更遠遠超出指引表示,18星期內回覆的要求。他指獲悉投訴結果後,已隨即提出上訴,未來不排除提出司法覆核。
懲教署表示,不會評論個別個案。發言人稱,投訴調查組會就每宗投訴進行公平、公正及詳細調查。

陳先生於等待32星期後,終於在今年5月29日,就2項投訴獲得回覆。(張美華攝)

在囚期間每日「出早房」準備膳食

陳先生(化名)前年曾於白沙灣懲教所服刑,並被安排到廚房工作,每天都需要在清晨5點半至9點,以及下午2點至6點,離開監倉前往廚房預備早餐(俗稱「出早房」)和晚餐。惟他指,在長達兩個月的「出早房」工作中,他和其他囚友多次被剝削每星期應有的一日例假,即使於公眾假期上班亦沒有補假或「補水」。

根據《監獄規則》(第234A章)第44條,除確實必需的工作外,不得在星期日、聖誕日、耶穌受難日及農曆年初一從事任何工作。陳先生過去曾先後三次向白沙灣懲教所作出投訴,及於去年10月22日到懲教署總部,向投訴調查組作出投訴;投訴調查組亦於同年11月1日通知他投訴獲確立。

直至今年5月29日,陳先生於等待32星期後,終於就2項投訴獲得回覆。惟他批評懲教署回覆「似係為自己留後路,得唔到清晰答覆」,直言「完全不能接受」。

曾在白沙灣懲教所服刑的釋囚陳先生(化名)屢次投訴懲教署,指自己服刑期間曾經連續兩個月工作,完全沒有休假。(張美華攝)
認為沒有充足證據證明或否定相關指稱。
陳先生收到懲教署回覆,他認為答覆模棱兩可

每周休兩個半天 取代一天休假

就陳先生在白沙灣懲教所廚房工作期間,從未獲「廚房導師」安排休假的第一項投訴。懲教署回覆指陳於2017年至7月中至9月中,其休假安排被改以兩個半天取代一天的休假,並指部分內容獲得證實。

另外,就陳先生投訴有懲教署職員懷疑在「所員休息簿」中偽造記錄,指他每星期獲安排一天休假的第二項投訴,則獲懲教署以「認為沒有充足證據證明或否定相關指稱」回應投訴。

陳先生批評懲教署的答覆不實,指從來未聽過懲教署有「放半日假」的規定和指引。他指如果懲教署所言屬實,就應拿出閉路電視錄影作證據,證明他曾放假。他亦不滿懲教署回覆「模棱兩可」,直言從第一次投訴至今,「懲教署好似制止緊自己嘅投訴,所謂嘅公平、公開、公正投訴制度,根本就一啲都冇」,又謂「冇諗過咁複雜嘅投訴,只係獲得咁短嘅回覆」。

陳先生透露獲悉投訴結果後,已隨即向懲教署投訴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他強調一直堅持,全因「公道」二字。又謂若上訴失敗,又或得到的上訴結果不合理的話,將會提出司法覆核,並交由法庭處理投訴個案。

工黨張超雄形容今次個案最大問題是懲教署「自己人查自己人」,促請懲教署應參考監警會,設立「監懲會」代替現時懲教署監察懲教署的情況。(張美華攝)

張超雄批懲教署「自己人查自己人」

工黨張超雄形容今次個案最大問題是懲教署「自己人查自己人」,雖然投訴委員會由獨立於軍裝職系的文職人員擔任主席,成員亦包括由行政長官委任的神職人員等;但整個調查過程,均沒有獨立監察,直言是「完全封閉」,欠缺透明度。

他續指,懲教署處理投訴逾32星期,遠超18星期的承諾,處方有需要作出交代。他同時促請懲教署應參考監警會,設立「監懲會」代替現時懲教署監察懲教署的情況。

懲教署:在廚房工作會獲安排輪休

懲教署不評論個別個案。發言人表示,按現行機制,投訴調查組一般會在18個星期內完成調查工作;惟如投訴個案複雜而未能在18個星期內完成調查,會通知投訴人進度。投訴人如對調查結果感到不滿,可以書面向懲教署投訴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

發言人表示,根據法例規定,在囚人士不得在星期日及重要節日從事工作;不過懲教院所會因應院所運作需要,指派在囚人士於不同崗位例如廚房工作,而為維持在囚人士膳食供應,在廚房內工作的在囚人士每周休息安排為輪休制,分批在周內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