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條例】律政司專員︰法庭有需要 可要求特首公開決定原因

撰文:鄭秋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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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保安局事務委員會今(4日)繼續討論修訂《逃犯條例》。律政司國際法律專員曾強表示,法院在處理司法覆核時,可以審視行政長官發出的移交令是否合法合理、程序是否恰當等,而有案例已顯示,法院有需要時,可以要求行政長官公開有關移交決定原因、行使酌情權原因。特區與內地進行司法互助,一定要合符香港的人權要求。
另外,在修訂後的個案形式的移交中,法庭把關時可監察有無按照額外條文,如請求方過往有無守信、由誰執行承諾等,法庭都會檢視。

律政司國際法律專員曾強稱,法院有需要時,可以要求行政長官公開有關移交決定原因。(立法會直播截圖)

立法會法律顧問曹志遠指出,移交與否時,會考慮是否錯誤、不公義、有壓迫性等,是由特首考慮,但非由法庭決定是否將疑犯交付拘押時考慮,質疑特首按案例不用公開交代批准移交與否的理由。另外,曹志遠要求澄清如何執行檢控時效,政府新修訂提出一個新限制,即請求方須保證在有效檢控時效內提出移交。

就特首考慮移交與否時,所行使的酌情權,曾強表示,特首作出相關決定可以受到司法覆核的挑戰,法庭有需要時,可以要求行政長官公開有關移交決定、行使酌情權原因。就檢控時效問題,有案例已指出,假使疑犯會因時效過期而令到在引渡國無法接受公平審訊,會成為疑犯的堅實理據,指出特首的移交決定是錯誤。曾強表示,相信去到具體個案,特首行使的酌情權,可以考量法律、人道、事實問題,以及會否有公平審訊等。

立法會法律顧問律政司副國際法律專員(司法互助) 林美秀表示,回歸前舊的引渡法,行政機關的確是會考慮檢控時效,而之後特區政府已無相關時效規定。不過,雖然法律無要求行政機關考慮起訴時效,但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認為檢控失時效而被引渡,會引致在當地有不公平審訊,有案例已顯示,法庭是有空間去考慮,該情況下的移交會否引致不公義。而按現時新修訂,行政機關同意加入檢控時效安排,特首在決定移交時是必須考慮該因素,否則可招致司法覆核。

保安局局長李家超表示,過往移交逃犯,最多涉及的罪行類別,依次為毒品及販毒、謀殺及誤殺案、強姦及性侵、以及洗黑錢等嚴重罪行。他指,假若有恐襲在未簽訂協議的國家地區發生,殺了二百多人的主犯逃至香港,可以如何處理,是現實問題,罪行犯案時是知道在當地是會面對審訊,而當地的受害人家屬,可以見證罪犯得到應有懲罰,屬公義權益,移交不應只交到司法排名相若或更高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