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曼生聲稱20年前借95萬多客戶 現欲收回興訴 今被裁敗訴
撰文:李慧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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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政務司司長陳方安生胞兄方曼生,其律師行20多年前為客人處理物業買賣時出錯,令新買家未能取得按揭,方聲稱曾借出95萬元讓雙方完成交易,惟交易完成後,指兩方並未有向他還款,方則一直保存著該樓契。方早前向該單位的原有業主追討欠款,惟高院卻裁定方敗訴。
原告為方曼生,被告次為原有單位業主陸文樂,及當時單位的買家陸玉嫻及尹永森。
原告律師樓辦樓契時出錯
原告的律師行在1989年替首被告買入柴灣居屋怡翠苑時出錯,致首被告在1991年欲將單位出售予另兩被告時,該兩被告無法取得銀行按揭,原告遂在等候更正樓契期間,自掏腰包借出95萬元,而原告亦一直保存著該單位的樓契。
原告聲稱當時的款項是借予3名被告,並要求他們在樓契更正後3年要還款,並指這貸款是以怡翠苑單位作抵押。方原向3人一同追討欠款,最後改為只向首被告追討。
被告交出樓契只為作更正
法官認為,首被告當時急需要錢,卻沒借錢需要,當時需要錢的反而是要購買物業的第二及三被告,綜合所有證據,認為應是第二及第三被告屬借款人,而且有關抵押單位貸款的說法並不存在,當初首被告將樓契交予原告,只是為讓原告作出更正,故原告的追討不成立,原告應將樓契交還。
買家無權取回已還款項
作為買定的第二、第三被告亦有向原告提出反申索,要求取回已還款項,惟法官認為,原告作為處理物業買賣的律師,明知有潛在利益衝突情況下向其中一方借款兼收取利息,又沒向兩人建議另索獨立法律意見,濫用他人對其信任,然而,這並不足以令原告之前所訂的借貸變成非法,而兩被告實際上真的有向原告借錢,且沒損失,故不能取回已還給原告約10萬元的款項。
案件編號:HCMP1959/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