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振英上載「喜歡你」未向版權人申請特許

撰文:馮巧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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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振英在經民聯三周年晚宴上與歌手黃家強合唱《喜歡你》一曲。(張家灝攝)
「未獲授權使用版權作品是民事及刑事,特首可以咁做(補領特許),一般市民係咪都可以?用咗先,被人踢爆就補飛付錢,無人發現就當默許呢?」
立法會議員陳志全(慢必)

行政長官梁振英早前在經民聯晚宴獻唱一曲「喜歡你」,並上載片段至facebook,引起侵權爭議。特首辦其後承認做法不理想,並「補鑊」向香港作曲家及作詞家協會 (CASH)補交版權費。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蘇錦樑在立法會表示,特首辦已向CASH支付600元取得使用曲詞旳特許,期限為活動舉行起計三個月,故此沒有侵犯版權的法律責任。至於歌曲卡拉OK版本,政府承認至今未找到版權擁有人並申請特許。特首辦會盡力尋找,並願意補交費用。

 

人民力量陳志全質疑,連特首都誤墮侵權疑雲,審議中的《版權條訂條例》難以令市民安心,「未獲授權使用版權作品是民事及刑事,特首可以咁做(補領特許),一般市民係咪都可以?用咗先,被人踢爆就補飛付錢,無人發現就當默許呢?」蘇錦樑回應指,「特首無特權,和市民一樣...(特許有效期)可追溯過去,亦可涵蓋將來發生的事,法例無此限制,因此不存在補領是特權。」

 

蘇錦樑: 特首上載卡通人物造型糕點相片 符合法律考慮

 

建制派議員廖長江和謝偉銓則建議政府,改善申請許可的機制,例如建立註冊制度、引入定額收費。蘇強調版權條例複雜,考慮引入定額收費時,須深究會否違反其他法律。政府每年亦投入約800至900萬推動宣傳教育工作。


另外,蘇錦樑為梁振英在Facebook上載卡通人物造型糕點相片的事件解畫,指市面上不少商戶獲授權採用卡通人物圖像製作食品,版權持有人一般對拍攝這些食品上網持開放態度,商戶也沒有提示顧客不可拍照,法律上可能已涉及隱含授權或默許,他稱特首辦未有取得照片特許,符合法律考慮和一般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