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外傭在港誕3子女 申請居港被拒 要求覆核入境處決定

撰文:陳雯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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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Amirul Nazeer Fathma Naaz的子女均在港出生,要求准在港居留。(資料圖片)

在港工作的女外傭,與同在港當外傭的斯里蘭卡籍丈夫,在港誕下兩女一子,兩女在港不但考入名校,成績優異,更精通中文,已獲發香港永久居民身分,惟女傭以家長身分要求以子女監護人身份留港卻被拒,女傭因而以根據《基本法》的居港權及自由生育權,及《人權法》等為由,入稟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入境處的決定。

申請人分別為當外傭母親Amirul Nazeer Fathma Naaz,她的18歲長女Mohamed Nauzer Fathima Shadaa、14歲次女Mohamed Nauzer Fathima Reeshma、和6歲的幼子,三名子女都在香港出世,其中兩女分別在2007和2009年獲香港永久居民身份,幼子則以用自己名義,由母親代表申請,獲有限度留港至2017年1月。

入稟文件顯示,女傭於1997年6月14日來港做家傭,丈夫亦於2004年來港任家傭,合約期至2017年1月。兩人在香港誕下3子女,因女傭要照顧孩子,於2011年7月無再擔任外傭工作,並開始以非外傭條件留港。

女兒精通中文但不會泰米爾語

兩女遂在香港接受教育,成績優異,精通中文,更屢獲獎項及嘉許,如英詩朗誦、學校模範生等。長女更在中文科取A級成績,又無法明白父母的母語泰米爾語;女傭與兩女並領有綜援。

女傭以子女極需要母親照料為由,於去年10月向入境處申請留港,但遭入境處拒絕,女傭指處方決定違反《基本法》和《人權法》等的保障,亦違反女傭等的合理期望,因而以與子女團聚為由,申請司法覆核處方決定。

案件編號:HCAL 132/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