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鐘酒店大王爭產案】女子聲稱有權管理遺產 求加名一同管理

撰文:李慧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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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故「時鐘酒店大王」的余彭年,生前立下遺囑將逾一百億港元遺產捐出作慈善用途,並定其長孫彭志兵為信託人。惟一名自稱有權管理余遺產的女子,質疑余的長孫以偽造文件獲得遺產管理人的資格,又認為該遺產需要兩人去管理,才能確保余立下的信託作慈善用途,故入稟高等法院,要求法庭把她列為余遺產的管理人之一。

余彭年2015年在深圳病逝,享年93歲。(視覺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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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認為有權管理財產

原告為李琳,被告是身為慈善守護人的律政司司長。原告並無律師代表,她在入稟狀聲稱她受余彭年另一名孫兒彭新兵委託,可在福華(深圳)地產發展有限公司董事或副董事長的權利,該公司是余遺產名下的公司之一,原告因而認為她亦有權管理余彭年的遺產。

指余未簽妥信託文件已離世

原告在入稟狀指,余彭年在2015年4月30日在港簽署了成立余彭年信託的文件,該信託委任了瑞士信貸為受託人,余彭年於同年5月2日離世,他過身前尚未在文件簽署,故認為該信託未能成立。原告又指,余有遺願想取消2011年成立的信託,並成立新的余彭年信託。

質疑律政司失職

原告指出,余彭年慈善信託,其受託人為滙豐,但指當中有文件有偽造之嫌,直指彭志兵使用偽造文件,以獲管理余彭年遺產及慈善信託的資格,原告稱曾多次去信律政司要求徹查,又質疑律政司失職。

確保作慈善用途須兩人管理

原告認為,為了更有效管理余彭年慈善信託,確保遺產真正用於慈善,必須有至少2人擔任余彭年遺產管理人及慈善信託的受託人,故要求法庭頒令讓她成為遺產管理人及慈善信託的受託人之一。

案件編號:HCA834/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