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動案.判刑理由】兩被告持續參與非衝動 涉公眾利益必須判囚
2016年農曆大年初二旺角發生騷亂,患有自閉症的「美國隊長」容偉業,與患過度活躍症的青年袁智駒,當時均置身其中,二人均暴動罪成,他們求情時提到犯案原因與其病情有關,且若他們入獄所受影響程度可能更大,惟法官黃崇厚判刑時稱,沒有證據顯示兩被告有計劃犯案,但他們在現場逗留約8小時,對情況有一定掌握。兩人持續參與,非一時衝動犯案,在考慮公眾利益的前提下,認為必須判入獄並判二人各監禁3年。
指黃台仰發出挑釁性言論
法官續指,就騷亂事件當晚從砵蘭街的小販檔一帶發起,證據顯示本土民主前線在案發前已呼籲民眾前往旺角支援,顯示本民前是有所策劃,而本民前發言人黃台仰,當日亦有在現場作挑釁性的言論。
袁智駒掟盆栽極危險
黃官指,雖然未有證據顯示被告之一的袁智駒是本民前的成員,但他當時用金屬棒攻擊警員,又向警員掟盆栽,認為他在年初一的鬧市做出這些行為,是極為危險,亦無視對附近居民的影響。
山東街情況「磚如雨下」
對於容偉業涉及於初二(2016年2月9日)凌晨4時許的山東街暴亂,法官形容該次暴動是整個事件中最暴力,參與的群眾較現場的警員多,其攻擊亦最為猛烈。有證人形容當時「磚如雨下」,法官認為此說法並不過分。
此外,對於容所涉的襲警罪,指他在亞皆老街向警員擲水樽,法官示不能姑息任何用暴力對待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員的行為,亦要保障社會的安寧,以防止同類罪行再發生。
考慮到公眾利益必須判囚
法官續稱,明白兩名被告的病情,情況特殊,而容的狀況亦較袁嚴重,報告亦指二人均需接受治療。惟在考慮公眾利益的前提下,以及本案性質的嚴重性,認為判二人感化並不適合,入獄是無可避免的。考慮兩名被告都是初犯,因此酌量減刑,最後判二人各入獄3年。
被告容偉業,36歲,經審訊後被裁定兩項暴動罪和一項襲警罪成,另一被告袁智駒,28歲,審訊前已承認兩項暴動罪及一項縱火罪。
案件編號:HCCC408、HCCC408A/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