脊醫涉非禮女病人案 官指觸碰「大髀罅」或無可避免 裁上訴得直

撰文: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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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婚六旬脊醫,被指治療一名女病人時按壓到她的私處,被裁定3項非禮罪名,被判入獄15個月。脊醫不服裁決上訴,法官今(20日)下判詞指,脊醫在治理該病人時,需要按壓其臀及髖關節,或會無可避免地接觸到「大髀罅」和私處,認為這是「有需要」的治療,故裁定脊醫上訴得直,撤銷其定罪名判刑。

被告陳啟民上訴獲撤銷三項非禮罪名。(資料圖片)

上訴人陳啟民,是一名已退休的脊醫,原被控於2016年9月1至3日,在中環的診所內三度非禮事主X。

若治療有需要不構成非禮

高院法官在判詞指,根據案例,若「治療」屬有需要,便不構成非禮。而在本案中,控辯雙方沒有提出專家證據,來證明被告的某些動作,在其診治的過程會否出現,亦未有就其手法是否正確舉證。

官指大腿髖關節就是大腿內側

法官續指,事主的脊骨出現問,影響走路,上訴人作為脊醫,按壓該病人的臀部和大腿髖關節,似乎是正確的做法,屬「有需要」的治療。而大腿髖關節就是大腿內側,按壓該處時,或會無可避免會接觸到「大髀罅」,甚至私處,法官認為這是人體結構常識。上訴人在原審時作供,呈遞相關醫學典藉,控方也沒有提出證據反駁。

揭開內褲也是有需要的

此外,法官認為上訴人為了在事主的「大髀罅」上塗藥膏,或避免按壓時藥膏被內褲抺掉,「揭開」或「拉高」事主的內褲也是「有需要」。法官認為,控方未能證明上訴的行為具「猥褻目的」。

事主只投訴上訴人不專業

法官續稱,事主在作供時投訴上訴人不專業,指上訴人未有向她解釋治療程序,又與她的母親談佛學及量子力學,法官認為不排除上訴人觸及其私處屬意外。同時,事主連續第二和第三天接受治療,法官認為上訴人有合理理由相信,事主是同意同一方式接受醫治。

官指病人對病情及治療有知情權

法官認為涉案3項定罪都不安全和不穩妥,遂裁定上訴人得直,但又稱,病人對病情和治療方案有知情權,而進行治療前,醫生須獲得病人明確的同意,才決定採用哪個方案。惟本案非脊醫的紀律聆訊,法庭不會評論上訴人的專業操守。

案件編號:HCMA371/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