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愛邨棄嬰屍案 女嬰母認罪揭坎坷身世 官准保釋讓見證幼子入學
屯門友愛邨垃圾站去年發現一具女嬰屍體,警方事後控告女嬰母親一項阻止合法埋葬屍體罪。她早前認罪,今在屯門法院求情時,揭露女被告出生後已遭親母拋棄,由祖母湊大,16歲便與現任男友誕下孩子,之後再誕下兩子,至今次在家中產下第四名孩子後不知所惜,才犯下本案,並希望能見證小兒子入學。裁判官參考過女被告的求情信等資料,相信她是一名好媽媽,先將案件押後至3月22日,等待被告的感化報告才判刑,並准被告保釋外出。
被告陳詠琪,28 歲,承認一項阻止合法埋葬屍體罪,指她於上年6 月29 日在屯門友愛邨垃圾站,以一個膠袋棄置一具女嬰屍體。被告與其男友麥瑞璘(43 歲)原亦被控一項隱瞞嬰兒出生罪,該控罪已獲撤銷。
女被告出生後被母拋棄
控方在庭上呈上被告的心理及背景報告,內容提及被告出生時就被母親拋棄,由祖母照顧,與家人的關係並不良好;學識方面僅達中三程度,16歲認識男朋友(即本案中的另一位原被告)後,即與其相戀並一直拍拖至今,先後為其誕下三名子女。
原不希望懷上第四胎
被告一直擔任家庭主婦,從沒有工作經驗,欠缺有關懷孕及生育的基本常識,因此除現11歲的長女外,被告懷有現時10歲及2歲的兩名幼子時,均沒有接受任何檢查,只在家中誕下二子。被告原不希望懷上第四胎,但也因無知故並無進行任何終止懷孕手術,是次案發之後,被告也不知道應如何處理,故只能消極地處理在家中誕下的女嬰。
不懂處理壓力而犯本案
辯方指,被告本性單純,知識、能力不高,加上社會亦沒有適當的支援;是次被告因不懂處理壓力而犯案,現在感到後悔,再犯機會極低,加上被告也主動交代案情,故希望法庭能以感化令處理被告。
家人求情望女被告早日回家
辯方同時呈上由被告男友,長女,次子所撰寫的求情信,指被告一直無微不至的照顧家中各人,家庭相處融洽,家人希望前後已經還押三個月多的母親能盡早回家。
官指不能抹殺女嬰生存機會
裁判官判刑時指,本案案情嚴重,被告在家中洗手間誕下女嬰,發現女嬰無反應後,第一時間應報警求助,但被告反而將嬰兒棄於垃圾房,有可能抹殺了女嬰的生存機會。但裁判官亦指出,案中女嬰身上並無任何傷痕,也沒有證據證明被告有導致女嬰死亡,是次犯案皆因知識不足,使用愚蠢和錯誤的方法處理問題,現在被告已經反省,重犯機會十分低。
准被告保釋見證幼子入學
裁判官從被告還押時與家人的通信及背景報告中,得悉被告一直妥善照顧家人,是位好媽媽。同時,被告幼子亦準備入讀幼稚園,被告十分希望見證幼子第一天上學。考慮到被告的各項背景,裁判官最終將案件押後至三月二十二日,等待被告的感化報告,期間被告准許保釋外出。
案件編號:TMCC 1668/3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