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官偷步買樓】金管局未察物業無報按揭 議員批評把關不力

撰文:黃雲娜 陳凱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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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接連有高官捲入利益衝突醜聞,嚴重衝擊利益申報機制。《香港01》連月調查發現,現任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副局長劉怡翔,6年前亦曾作出違規的投資決定。
2010年8月13日金管局及香港按揭證券公司宣布,將投資物業按揭成數上限由7成降至6成,有份宣布政策、時任公營機構按揭證券公司總裁的劉怡翔,卻於僅9天前,即8月4日與家人買入2個住宅單位作投資,並承造7成按揭,引發利益衝突嫌疑。金管局證實,劉怡翔在7月29日才首次獲告知上述措施。換言之,劉怡翔明知金管局即將收緊按揭,仍決定作物業投資。
劉向《香港01》承認,2個物業均承造7成按揭,換言之,他可節省繳付162萬元首期。他亦承認疏忽,沒有按守則向金管局申報2個單位的按揭,金管局指會調查事件。

按金管局《品行守則》規定,劉怡翔須在作出投資及承造按揭兩者的7天內,向金管局總裁申報,但他承認疏忽,沒有申報承造按揭。(資料圖片)

2010年時任金管局轄下的按揭證券公司總裁劉怡翔偷步買樓,按金管局《品行守則》規定,他須在作出投資及承造按揭兩者的7天內,向金管局總裁申報。金管局稱劉怡翔在當年有申報買入2個物業紀錄,但沒有收到按揭貸款的申報。對於金管局未發現原來劉怡翔有做7成按揭,工黨立法會議員李卓人批評,金管局「不止是把關不力,而是完全沒有把關」。

 

2010年劉怡翔(右)時任香港按揭證券公司總裁的劉怡翔,是從金管局借調而來,故總裁仍然是金管局員工,須遵守金管局的《品行守則》及按揭證券公司《員工手冊》內的規定。(資料圖片)

劉怡翔1979年加入政府,1991年加入金管局前身、外匯基金管理局,出任助理局長,至1994年起擔任金管局外事經研部助理總裁一職,2004年正式就任香港按揭證券公司總裁。按揭證券公司的總裁,是從金管局借調而來,故總裁仍然是金管局員工,須遵守金管局的《品行守則》及按揭證券公司《員工手冊》內的規定,換言之劉怡翔的投資行為,同時受金管局及按揭證券公司規管。

立法會議員李卓人批評金管局在審批員工投資的申請中把關不足,要求總裁陳德霖(左)交代事件。(陳焯煇攝)

投資及按揭須7日內申報

金管局制訂的《品行守則》規管員工的操守,翻查在2010年適用的版本,當中有多項詳細規管員工投資及處理利益衝突的條文,「對金管局員工的投資限制規定」的附件,更特別針對員工投資。守則亦要求,金管局所有員工若經銀行承造逾10萬元的按揭,必須於取得按揭7日內向總裁申報。劉怡翔已承認他沒有申報承造按揭貸款。

員工須避免濫用職務中取得資料

《品行守則》亦清楚指出,因部分員工有機會接觸市場敏感資料,故必須限制員工以私人身分所作的投資,避免員工濫用其於執行職務時取得的保密資料等。條文列明,員工不應利用執行職務過程中獲取的資料,換取金錢回報或個人利益,更須確保其公職與私人投資之間沒有利益衝突。

此外《守則》又多次提醒員工須保持最高的誠信和操守,處事要符合最高的道德標準,避免參與會令人懷疑自己不公正的活動,並要求員工時刻提高警覺,以防範引起任何利益衝突,從而維護金管局廉潔、可靠的形象;若員工未在指定期限內申報其投資,會被視為嚴重事件,可能引致紀律處分,甚至被終止聘用。

劉非熱衷買賣物業 卻連掃2單位

《香港01》記者翻查資料,發現一直不算熱衷物業投資的劉怡翔,於2010年7月底,不尋常地於4日內以1600萬元購入兩個投資物業,而當時正值樓價飇升,金管局接連於當年8月中及11月中,將投資物業的按揭上限由7成降至5成。由於兩物業都是於收緊按揭前購入,劉向《香港01》承認,兩物業都承造了7成按揭。雖然時值十分敏感的時間,當劉向上司陳德霖申報買樓,惟陳或金管局卻未能發現劉涉利益衝突,致未有運用守則賦予的權力,要求劉放棄買樓。

工黨立法會議員李卓人批評,金管局「不止是把關不力,而是完全沒有把關」,對於金管局以不知道劉氏有否申報承造按揭貸款來回應傳媒,李卓人表示有關回應凸顯金管局的兒戲及失職,認為金管局有責任在員工作出申報後跟進其有否牽涉利益衝突,「唔係申報完就算」。

金管局回應稱,檢視了劉怡翔的申報紀錄,他在2010年有2宗購買物業的申報,交易日期分別為2010年8月31日和10月29日。臨時買賣合約是在2010年7月21日和25日簽訂,早於他在7月29日首次獲告知金管局計劃推出新一輪措施。

發言人續指,根據金管局在2010年當時的規定,劉須在「房地產交易」(transaction)後7天內向總裁申報。

 

2012年金管局收緊員工買樓申報

金管局發言人補充,2012年11月金管局進一步釐清有關申報規定,將「房地產交易」明確訂為「簽訂臨時買賣合約」。同時,亦要求所有參與制訂物業按揭貸款審慎監管措施的員工在香港買賣房地產前須先行獲得批准。

金管局守則相關條文原則:

員工須品格良好、廉潔正直,保持最高的誠信和操守,處理各項事務時要符合最高的道德標準

員工須時刻提高警覺,防範任何可能會引起利益衝突的情況

如參與某些活動會令知情人士懷疑自己不公正,員工應避免參與

員工不應利用其金管局的職位,為自己、親友或其他人士謀取利益

員工應向上司匯報任何利益衝突情況,並停止處理有關事件,或遵照上司指示行事;如不清楚任何行動是否合宜,應立即向上司報告及請示

利益衝突中的「利益」,涵蓋員工本人、員工的家人及其親屬、私交好友、所屬社團,受員工欠下其人情的任何人士之利益

 

規管員工投資:

員工須確保其公職與私人投資之間沒有利益衝突

員工不應利用執行職務過程中獲取的資料,以換取金錢回報或個人利益

高級經理或以上職級員工,如在香港或香港以外買賣地產及房產,均須在交易起計7日內申報

獲取銀行貸款時,除非獲總裁書面批准,否則應避免要求或接受比一般市場慣例優惠的條款,或向任何與其有直接公務往來凡的銀行獲取貸款

員工若經認可機構取得,或訪過其安排取得每項逾10萬港元(或其等值外幣)的貸款融資,必須向總裁申報

員工若未在指定期限內申報其投資,會被視為嚴重事件,可能引致紀律處分,甚至被終止聘用

 

資料來源:金管局行政通告3/2008號《品行守則》/金管局行政通告 1/2002 號《對金管局員工的投資限制》

 

金管局回應全文:

就    貴公司的查詢,金管局發言人的回應如下,煩請全文刊登本局之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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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局的一些員工可能會因工作需要而處理一些市場敏感資料,因此,金管局的《行為守則》要求員工必須防範可能引起利益衝突的情況,並對員工的投資和申報訂立具體的指引。 

金管局推行的物業按揭貸款審慎監管措施屬於市場敏感資料,故在措施制定的過程小心處理,僅限於少數有直接工作需要的同事才參與。所有參與同事在整個過程須恪守保密要求。有關措施的制定不在總裁委員會討論。 

就2010年8月13日推出的新一輪措施,按揭證券公司總裁劉怡翔先生並無參與或得悉金管局制定有關措施的內部討論。他於2010年7月29日才首次獲告知金管局正計劃推出新一輪措施,而按揭證券公司需要考慮對其推行的按揭保險計劃作適當的修訂。 

因應傳媒在7月6日的查詢,我們檢視了劉先生的申報紀錄。他在2010年有兩宗購買物業的申報,交易日期分別為2010年8月31日和10月29日。根據我們初步了解,這兩個物業的臨時買賣合約是在2010年7月21日和25日簽訂,早於他在7月29日首次獲告知金管局計劃推出新一輪措施。 

根據金管局在2010年當時的規定,劉先生須在「房地產交易」(transaction)後7天內向總裁申報。 

2012年11月,金管局進一步釐清有關申報規定,將「房地產交易」明確訂為「簽訂臨時買賣合約」。同時,亦要求所有參與制訂物業按揭貸款審慎監管措施的員工在香港買賣房地產前須先行獲得批准。 

我們並無收到劉先生關於該兩個物業承造按揭貸款的申報。我們會就此向劉先生進一步了解和跟進。 

報料請致電或WhatsApp 「01線報」:6511 0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