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偲嫣被指舞弊案 李與夫牽手風騷到庭 獲撤罪准簽保守行為18月

撰文:林樂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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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偲嫣涉嫌在2016年立法會換屆選舉,被指沒有遵從選舉法例處置9項共涉22,530元的選舉捐贈,被控一項選舉舞弊罪。李偲嫣否認控罪,案件今(25日)於沙田裁判法院開審。惟控方願意不提證供起訴,裁判官遂撤銷控罪,而李思嫣亦同意以2000元簽保守行為18個月。

李偲嫣今早由丈夫謝鋮浚(左)及資深大律師清洪(右)陪同到庭時已表現得信心十足。(盧翊銘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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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到庭笑容滿面

李偲嫣今早由丈夫謝鋮浚及資深大律師清洪一同到沙田法院,李到庭時已笑容滿面,信心十足,更對在場人士揮手。李離庭時謂:「證明到我係冇嘢隱瞞,同埋冇不誠實」,又表示證明了她於16年立法會選舉花了相當多的金錢。她指自己問心無愧,稍後會再於Facebook回應。她透露,選舉費用近77萬,她認識部分涉案捐款者,但指和幫忙處理款項的人相識少於48小時。李又籲有意參選的人要小心處理選舉事務,形容自己當時人力財力有限,要近乎獨自處理龐大的選舉工作,感到辛苦。

被沒收選舉按金但強調非得票最少

被問及該次選舉是否因得票率不足而被沒收選舉按金,李就答她並非獲最低票數者,又指有泛民及港獨派參選人只得數百票,李也按例被沒收按金。

被告李偲嫣,54歲,被控於2016年7月24日至11月8日期間,以選舉立法會候選人身份,收取不知名及或地址的損贈者所給予的9筆選舉捐贈,涉及每項1,000元以上,合共22,530元,但沒有確保該等捐贈不會用於償付或分擔償付她作為候選人的選舉開支;及將該等捐贈給予屬公共性質的慈善機構或慈善信託。

李收損款但未有發收據

修訂案情指,被告於 2016年7月24日表示有意參選參選新界東。她翌日向選舉事務處交提名表格參選,選舉事務處給予被告一份資料冊,當中有文件提及她須於選舉完結後60天內交回選舉開支及接受選舉捐贈之申報書及聲明書。

同年7月24至9月4日,被告收到涉案的9項捐款,但沒有向捐款者發出列有其全名及住址的收據,而該些款項均用於選舉。被告參選失敗,於11月8月向選舉事務處申報收到上述款項,惟未能提供捐款者的名字及住址,亦未能展示收據副本。被告現承認不清楚捐款者的相關資料,及未有發收據。

李涉收的捐款包括:

捐款人 款項
冼澤正 2000元
Flora 3000元
Frankie 2000元
Victor  1500元
子龍 1030元
鄧sir 5000元
拔哥 2000元
Frankie 3000元
芬姐 3000元

資料來源:法庭文件

案件編號:STCC4072/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