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印傭聲稱遭前僱主偷拍沐浴3個月 認為屬性騷擾 要求賠償8.6萬
撰文:李慧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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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印傭聲稱3年前被前僱主偷拍出浴影片達3個月,認為僱主行為構成性騷擾及違反《性別歧視條例》,故透過律師於上周四(14日)入稟區域法院,要求前僱主向她作書面道歉及賠償,包括她因失去收入來源而損失的逾8.6萬元,及因事件引起的損失。
洗澡時發現黑色攝錄機
原告是一名印尼籍女子,並在香港作家務助理工作,答辯人為單民佑。原告在入稟狀指出,她於2017年2月24日洗澡時,在浴室內發現黑色的攝錄機,她遂就事件報警,而前僱主於翌日被捕。警方於攝錄機內發現至少20段原告的出浴、裸體片段等,以供個人觀賞之用,拍攝日期由2016年12月至2017年2月。
認為前僱主不得再擁有該些片段
原告認為前僱主的行為構成性騷擾,違反《性別歧視條例》,要求答辯人書面道歉,再按《僱傭條例》賠償1.9萬元,另再賠償原告因失去收入來源賠償逾8.6萬元,亦不允許前僱主繼續持有相關錄影片段。
案件編號:DCEO1/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