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粉紅貨車」登記住址女士拒認車主 大律師稱受害人可民事索償
撰文:余睿菁 陳宇軒 林樂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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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紅貨車」倒車惡撼白色Benz的車cam片段曝光後,引起全城駕駛人士關注,《香港01》翻查涉事「粉紅貨車」的車輛登記資料,顯示車主為陳姓女士,記者到登記住址尋求回應,一名30多歲女子應門,但她拒認貨車車主後便立刻關門。有大律師認為,一般而言,涉事「粉紅貨車」司機可能違反刑事罪行,又指受害人可將車輛送到公証行,以便民事索償。
「粉紅貨車」倒車惡撼白色Benz的車cam片段曝光後,引起全城駕駛人士關注。根據車牌查冊資料所得,該貨車於2013年出廠,車價為約36萬元,車主為一名姓陳的女士,居住於油塘一公共屋邨內。《香港01》記者下午到訪其住址,希望就事件查詢,當時有一名女士應門,但問及是否涉事車主時,便只得拒認為車主和「閉門羹」作回應。
就是次事件,雖警方暫未有拘捕,但粉紅貨車司機會可能負責什麼刑責呢?大律師陸偉雄指出,一般而言,受害私家車司機於事件發生後應立刻報警,錄下詳細口供,包括描述涉事司機的外形和年齡等,如考慮民事索償,他建議私家車司機先不要把涉事車輛送到普通車房修理,應先到信譽良好的公証行驗車,評估車輛耗損程度及維修費用,又建議私家車司機及其家人作心理評估,如心理報告顯示是次事件對他們造成精神傷害,例如懼怕坐車、惡夢纏身和失眠等,都可用作往後索償的證明。
陸偉雄認為,涉事司機可能違反3條刑事罪行,包括《道路交通條例》中「危險駕駛」,最高可被罰款25,000元及判囚3年,兼罰停牌;而「不小心駕駛」最高可被罰款5,000元及監禁6個月;以及《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3條「各類車輛的司機因狂亂駕駛而傷人」,可處監禁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