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女友被指是「配偶」 單身漢不滿申長者津貼受阻 入稟求覆核

撰文: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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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女友同居的退休漢,兩年前向社署申請長者生活津貼,惟他認為自己屬單身的申請人,和女友在財政上各自獨立,遂拒在申請表內填寫配偶的收入和資產。社署職員回應指同居人士會被視為申請人的配偶,若退休漢拒交同居女友在財政資料,社署不能處理其申報。退休漢認為署方的決定不合法,入稟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要求推翻署方的決定。

申請人包國灝不滿社署指其同居女友是「配偶」,要求司法覆核。(資料圖片)

申請人為包國灝(下稱包),答辯人為社會福利署署長。

聲稱與同居女友財政獨立

包在入稟狀透露現年66歲,於1989年退休。他曾結婚,但已於1985年離婚。2017年年初,他與現任女友同居,兩人財政獨立。同年10月,當時年介65歲的包,向社署申請長者生活津貼。他在申請表上提及他和另一人同居,但未有填寫「配偶」的收入和資產。包之後收到社署職員的電話,要求提供其同居女友在財政方面的資料,包拒絕。

指引明言視同居人士為配偶

包再和社署職員會面,對方亦要求包提交同居女友在財政方面的資料,並指根據社署內部指引,同居人士會被視為申請人的配偶,但職員未有出示內部指引。

認為侵犯女友私隱

他和社署職員有多番書信和電話聯絡,包強調「同居人士」和「配偶」不同,又質疑署方的做法違反《基本法》第36條,指香港居民依法享受社會福利的權利,和侵犯其同居女友的私隱。

職員則指,除非有足夠證據證明包和同居女友在財政方面各自獨立,否則職員需要兩人在財政方面的資料,以評核包的申請。去年11月,社署職員再去信催促包提供女友財政等資料,否則難以處理其申請。

申請表只得單身及已婚兩選擇

包在入稟狀指,長者生活津貼的申請表只有「單身人士」和「已婚夫婦」兩類。根據字面解釋,「已婚夫婦」、「配偶」並不應該包括同居人士,惟署方錯把同居人士視為配偶,因此認為署方決定並不合法,因而提出司法覆核。

案件編號:HCAL 425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