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小麗參選被DQ指有違《人權法》 質疑陳凱欣非恰當當選求覆核
撰文:李慧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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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11月立法會九龍西補選前,報名參選的劉小麗被選舉主任引述親中報章等資料,以其曾主張自決為由,認為她非真誠擁護基本法,因此提名無效。劉小麗上周五(25日)入稟高等法院提出選舉呈請,劉小麗指選舉主任並沒有給予她機會解釋及回應,違反《香港人權法》第21條,要求法庭裁定當時為候選人陳凱欣是否恰當地當選。
被指與朱凱廸等曾提民主自決
本案呈請人為劉小麗,答辯人為選舉主任郭偉勳及陳凱欣。
呈請書指出,郭於去年10月12日通知呈請人,其選舉提名無效。郭引述劉小麗於2016年與香港眾志及立法會議員朱凱廸,提及「民主自決」的共同聲明、宣誓事件及她於臉書上發布的總綱,並指有關事件令人質疑她是否真誠擁護《基本法》及認同中國政府於香港的主權。
被拒參選有違《人權法》
呈請人直指選舉主任未有給予申辯機會,便裁定其提名無效,損害了呈請人參與選舉的權利,違反《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5條及《香港人權法》第21條,法庭裁定於當時為候選人陳凱欣是否恰當地當選。
案件編號:HCAL245/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