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志雲收受非法回佣案 獲准在終院提終極上訴

撰文:陳雯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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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志雲與助手叢培崑收受非法佪佣案獲上訴至終審法院。(資料圖片)

商業電台首席智囊陳志雲及其助手叢培崑收受非法回佣案,律政司兩度上訴後,陳及業被裁定罪成,陳、叢兩人各罰款8.4萬元及4.8萬元,陳不服裁決,今早在終審法院獲准提終極上訴,案件將定於明年2月21日,預計需時一天。

上訴人陳志雲今早並無到庭,代表他的資深大律師謝華淵在申請上訴許可時指出,控方須證明陳是有意圖而犯案,才能把陳定罪,惟上訴庭忽略了陳是否意圖影響或干預無綫的業務,故認為定罪並不妥當。終院法官最後頒下上訴許可。

叢培崑原本亦有申請終審上訴許可,但司法機構網頁早前顯示,叢的申請已不再繼續。

 

律師爭議控方須證明被告有犯罪意圖

資深大律師謝華淵陳志雲收取報酬基於他是節目主持和藝人身份,非無綫電視僱員的身份。他指英國樞物院曾有案例,指《防止賄賂條例》第9條,有關收受和索取利益一罪,只需證明被告收取賄款純粹是由於他是一名代理人,但他指有關案例,上訴庭在2009年頒下中原地產僱員陳雁樓一案,已指該樞密院案例必須證明被告人心態並不成立,故認為陳案有可爭論之處。

終審法院指示訴訟雙方就控罪的被告犯罪意圖、被告當時收受利益時有沒有意圖,影響主使人的事務或業務、以及控罪中合理辯解和控方舉證責任三方面,在審訊時再作解釋。

案發於2009年12月31日,陳透過叢培崑的思潮廣告製作有公司,收取了信和集團旗下購物商場奧海城的112,000元,以作為演出由無綫電視在當年大除夕夜為《奧海城全城狂歡邁向2010》中附加的「志雲飯局」,違反了《防止賄賂條例》,被控串謀收受及提供利益,以及串謀欺詐等5項罪名。陳辯稱他收受利益是得到無綫的默許,認為他是有合理辯解下收受該11萬元佣金。

2011年9月2日區域法院原審時裁定陳、叢二人罪名不成立且表證不成立;律政司不服提出上訴、2012年11月21日上訴庭裁定律政司得直,撤銷二人無罪的決定,下令區院法官要就「合理辯解」再作解釋續審案件。惟2013年3月7日原審法官再次判二人無罪。

律政司去年提上訴,上訴庭終在去年10月26日裁定律政司得值,把案發還重審,並指示原審法官須裁定二人有罪,原審法官於去年12月18日把陳及叢二人定罪,但指二人僅「技術性犯法」,輕判陳、叢兩人各罰款8.4萬元及4.8萬元。

律政司早前已表明不會再就二人的刑罰上訴,但陳續就定罪提終極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