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養女「陳B女」引發連串官司 養母拒付入境處訟費被扣押物業
聲稱26年前在內地拾得女棄嬰並把女嬰收為養女的香港女子,14年前安排養女以另一身份來港,並想為養女申請在港居留,惟不獲入境處批准,養女終在5年前自願遺返回內地。養母遂以入境處決定令其養女多年來飽受節磨及經濟損失為由,向入境處興訴索償62萬,案件最後被撤銷,惟養母一直不肯支付訟費,至費用增至逾4萬元,入境處早前向高等法院申請得押記令扣押養母於深水埗物業,養母指判令不公,一再提出上訴,今再被上訴庭駁回。
上訴人段酉娟,為入境事務處處長。事件源於1990年,上訴人聲稱和丈夫往內地旅行期間,發現一名女棄嬰,並將她交給內地親友照顧,替她取名「陳B女」。2002年4月24日陳B女持一名鍾姓女童的證件抵達香港,翌日上訴人陪同陳B女到入境處自首,並訛稱女童是她的親生女兒,但處方不接納,要將女童遣返,惟遣返令延至2011年6月24日才因陳B女自願遣返才執行。
上訴人指入境處拖官司9年
上訴人指入境處拖延陳B女案達9年之久,令她飽受拆磨和經濟損失,於2013年4月在區域法院控告入境處,要求對方賠償共62萬元,同年案作件遭剔除。上訴人不服提出上訴但遭拒,並需付6100元訟費。
不之,她不服上訴命令和訟費評定,於2013年11月始分別再到區院及上訴庭提出上訴,又被判敗訴,分別須支付4900元和21435元訟費,但她一直沒有支付該筆21435元的訟費和法定利息,結果於2015年12月遭入境處申請將上訴人位於深水埗福華街的物業扣押,以支付該筆訟費、利息和押記令申請的訟費。2016年1月高院作出絕對押記令。
不服押記令提上訴再添逾17000元訟費
2016年4月11日她不服押記令,再提出上訴再被判敗訴,並要付17750元訟費。一個月她告再上訴至上訴庭。
上訴庭今下達判詞指,上訴人所提的理據都是重覆陳B女遣返而向入境處索償的陳詞,與絕對押記令無關,故裁定她敗訴,並須支付訟費;另因她申請完全缺乏理據,上訴庭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59號命令第2A(8)條規則,規定任何一方不得要求在各方之間的口頭聆訊中重新考慮本庭的裁決。
案件編號:HCMP 1315/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