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金山涉殺妻女案 官:若殺一人並意外令另一人死 兩者皆屬謀殺
中大副教授許金山涉嫌以注滿一氧化碳的瑜伽球謀殺妻女案,法官今(18日)開始引導陪審團,並解釋許現在面對兩項謀殺罪,若陪審團認為犯人原意只是想殺其中一人,但事件中卻導致另一人也死亡,兩者皆屬謀殺。
法官解釋謀殺定義
法官張慧玲在引導陪審團時,就謀殺案的定義作解釋,指控方現在指控被告許金山(53歲)意圖殺其妻黃秀芬(47歲),但同時也意外殺死次女許儷玲(16歲),控以許兩項謀殺罪。
張官指,若犯人有意並殺害一人,惟同時亦導致另一人死亡,該意外亦屬謀殺。故此,若陪審團認為被告有意殺妻,把洩氣一氧化碳瑜伽球放在車上,那被告亦會背負謀殺女兒的罪名。
須考慮是誰把瑜伽球放入車
張官又分析控辯雙方就事件的說法,她指控方稱被告案發前的一氧化碳研究只是煙幕,指被告明知一氧化碳可致命,卻將注氣瑜伽球帶回家,藉此有機會留在車上。辯方卻認為被告無動機殺人,他只想到堅韌的瑜伽球適合載氣,沒察覺到帶回家殺老鼠是危險,並稱次女或用以自殺。
張官籲陪審團思考到底是誰把漏氣的一氧化碳瑜伽球放在車上,及其中原因,細想被告帶球回家的理由、該研究是否真正學術研究等等。
不要因被告家庭問題而存有偏見
張官又提醒陪審團不需理會媒體的報導,亦不要因被告的家庭問題而對被告有偏見,要以庭上的證據作裁決。張官說,被告有權不出庭自辯,他沒有刑事紀錄,品格證人對他的評價亦良好,陪審團可以此考慮他是否可信及有犯罪可能。
憑環境證供須達致毫無疑點
張官續說此案沒有直接證據,陪審團要以環境證據推論被告有無罪,並必須在毫無疑點的推測下,才可判他有罪。法官明天會繼續引導陪審團。
被告許金山,53歲,在中大醫學院麻醉及深切治療學系任副教授。他被控2項謀殺罪,指他於2015年5月22日,涉嫌以注滿一氧化碳的瑜伽波謀殺妻子黃秀芬(47歲)及次女許儷玲(16歲)。
案件編號:HCCC 374/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