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侵入者」條文驅趕墟市 楊岳橋:房署擁過大演繹權

撰文:黃煒堯
出版:更新:
土地正義聯盟甫抵達逸東邨,即被房署保安包圍,更有5名成員被捕。(資料圖片)

土地正義聯盟昨午(5月29日)再到逸東邨舉辦墟市,豈料即被房署指控違反《房署條例》,以驅逐侵入者之名要求土盟離開,期間5名土盟成員被捕,至昨晚近11時獲釋。事件所涉及的法例鮮有被提及,有人權監察組織認為房署胡亂詮釋法例,亦有立法會議員批評當局「擺司法上檯」,忽視領展霸權問題。

房署職員昨以《房署條例》第283章第21條「驅逐侵入者」一例為由,要求土盟離開逸東邨。《香港01》翻查法例,發現有關條例僅有指出房署可驅逐侵入者的權力範圍,未有指出侵入者的具體定義,即使附表亦未有提及侵入者的定義。

房署保安以驅逐假入者為由,以圍欄包圍土盟成員。(資料圖片)

土地正義聯盟幹事阮嘉善表示,原定設立墟市的地方屬於公共空間,認為不需要申請即可舉辦「以物易物」的非商業活動,直指應該離開現場的是房署保安,批評警員濫用公權力驅趕街坊,維護領展的霸權。對於房署以「驅逐侵入者」為由驅趕墟市,阮指房署認為土盟「篤眼篤鼻」即以法例驅趕,但未有解釋和定義,做法予人胡亂執法的感覺,質疑若房署覺得其他市民「篤眼篤鼻」,亦可運用同一法例驅趕,批評做法是濫用法例。

香港人權監察總幹事羅沃啟認為,有關房署用地屬於公眾用地,而條文中的侵入者(Trespassers)應指在公眾空間作非恆常活動的人士,但土盟的活動帶有示威和意見收集的訊息,正正是公眾地方的恆常非商業活動,頂多只需要向警方申請不反對通知書,而「以物易物」和「免費派發」的方式更非房屋條例能夠覆蓋,認為無需事先向房署申請。羅認為土盟的行動針對房署本身,房署身為政府部門,有責任履行基本法和人權法保障言論自由,不能夠因為土盟不受歡迎而以「侵入者」定義他們,否則是違反人權。

楊岳橋認為指房署和警方往往以法律解決政治和社區問題,蒙糊了事件由領展霸權而起。(資料圖片)

身兼大律師的立法會議員楊岳橋認為,有關條例的爭拗點在於房署擁有過大的演繹權,可以定義為入侵者的範圍甚廣,相信有關條例是土地正義聯盟的其中一個抗爭目標。楊指房署和警方往往以法律解決政治和社區問題,模糊了事件由領展霸權而起,批評當局「擺司法上檯」,但無法阻礙社會人士繼續關注事件,促請當局正視領展霸權問題。

律師文浩正表示,根據普通法,侵入者的定義是未經授權而入侵他人地方的人。對於有關範圍屬於公共空間,他指,有關土地由房署管理,所以有執行管理角色的權力,包括驅趕並非在邨內居住的人,但估計這條法例只是針對意圖不善的人。他認為,法律原本是中正的,至於是否惡法就要視乎如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