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遵從屋宇署清拆僭建物命令 業主被判罰逾6萬元
撰文:李家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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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宇署今(5日)表示,一名業主因沒有遵從根據《建築物條例》發出的清拆命令,未有清拆用作居住用途的僭建物,上周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判處罰款6.08萬元。
有關命令涉及位於香港鰂魚涌街一座住宅大廈天台的一個僭建物,該面積約為21平方米的僭建物被用作居住用途,且事先並無獲得屋宇署的批准,違反了《建築物條例》,屋宇署遂根據《建築物條例》向該業主發出清拆命令。
然而由於命令限期過後業主仍多番推搪遲遲未清拆有關僭建物,屋宇署遂向她提出檢控。業主於上月30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定罪,判處罰款60,800元。
屋宇署發言人指,僭建物會影響樓宇結構及消防安全,建議業主在物業進行建築工程之前,應先諮詢專業人士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