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振英女兒梁頌昕行李門 保安局省訟費急改例 官:明顯為案而改
前特首梁振英的幼女梁頌昕前年爆出「行李門」事件,有空姐質疑機管局做法提司法覆核,但機管局的代表在聆訊時卻突指涉案細則已改,惟空姐一方卻認為做法有如「搬龍門,並堅持聆訊。法庭今裁定空姐勝訴。法官周家明在判詞指,本案所涉的保安計劃,旨在保障航空安全,和提升安檢程序的效率,梁頌昕當日未有同行同檢,並不乎合規定。法官又指,保安局聲稱為省訟費,聆訊前兩月修改本案所涉的條例,明顯為本案才作修改,亦難免令人覺得保安局與機管局是站在同一陣線。
申請人羅美美,在港龍任職空姐,答辯人為機場管理局和機場保安公司。
保安局聆訊前兩月突改規則
答辯人聆訊時曾指,本案所涉的《香港航空保安計劃》中,其中第6.2.10段涉及首檢時必須同行同檢的規定,保安局於今年4月已作修改,並改成只有在人手覆檢時必須與乘客隨行,故是次案件已成為學術討論。但法庭認為,如果因為保安局在事後更改有關條例而駁回申請,會對申請人十分不公平。
官認為修改是針對本案而來
法庭引述保安局講法,指有關修改「純粹只是為了節省法庭時間,因事件或者會淪為學術討論」,反映有關修改是針對本案。法庭直言,雖然本案的答辯人為機關局及機場保安公司,但政府做法難免令人懷疑,政府與機管局和機場保安公司是站於同一陣線(they stand on the same side)。
指梁頌昕情況不乎當時規定
另外,答辯人又指同行同檢會帶來實際的操作困難,如互相認識的旅客,將不能替對方拿行李進行安檢。惟法官並不認同,並指原本的條例,只規定當手提行李進行安檢時,「乘客」須在場,條例沒有列明是「物主」。雖然申請人和答辯人均沒有仔細解釋該「乘客」是否必須是手提行李的物主,但法庭認為無論如何,都不可能是當日為梁頌昕的行李,由航空公司職員拿入禁區並經安檢後送達她手中。
同行同檢未見會影響效率
法官又指,《香港航空保安計劃》在本年4月修改前,明顯規定旅客不論首檢還是覆檢,都必須隨行李在場。在考慮相關規定是否涵蓋首檢時,會考慮哪種說法較能保障航空保安和提升安檢程序的效率。
他認為,若首檢時旅客在場,會提高安檢程序的效率,因如安檢人員認為需要對手提行李進行人手覆檢,覆檢可以立刻進行,而旅客亦可即時就手提行李內的可疑物品向安檢人員提供解釋,和回答安檢人員提問,認為這樣的安排,應更能令加強程序的效率。
梁振英的女兒梁頌昕在2016年3月27日凌晨,進入禁區範圍才發現有行李留在禁區外,最後由地勤人員為她經安檢,把行理運送到她手上,惟有空中服務員認為這有違旅客行李作安檢時須「同行同檢」的規定,認為機管局容許這樣的安排,是有違規定,從而提出司法覆核。
案件編號:HCAL117/2016